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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拟增导演编剧为著作人 投资人反对

时间:2012年08月17日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近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拟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主要表演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这不仅意味着一部影视作品将有多位“著作人”,也意味着出品方有可能要无休止地向他们支付报酬。

  草案一出,顿时在中国影视界引起轩然大波。导演、编剧纷纷力顶,投资人则强烈反对。记者近日采访多位影视公司老总,他们一致声称,如果该草案通过就只能退出影视行业。而法律界人士也表示,此草案还有待商榷。

草案解读

一部作品将有无数“著作人”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第17条第3款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第36条第3款规定:“主要表演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如此一来,一部影视作品的编剧、导演、主演、作词、作曲等都成了“著作人”,共同分享“著作权”。

  换言之,假如一部影视作品的主创加起来多达100人,那100人都享有著作权。该作品要想在市场上二次播放,必须要获得这100人的同意并向他们支付合理报酬;如果其中有1人不同意,那这个事情就办不成。

业界争论

集体力顶 编剧导演要求“二次获酬”

  《草案》公布后,马上获得了编剧、导演以及绝大部分影视创作者的“力顶”。

  中国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公开表示,中国导演协会对《著作权法》修正案提出的诉求是: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应该拥有电影作品的二次获酬权(指除片酬以外的报酬)。

  《天地英雄》导演何平和《飞越老人院》导演张扬则在网上“晒”出了西班牙导演们的费用清单,他们的作品在二次播放后都获得了报酬。

  编剧也力顶自己应该成为“著作人”,《铁齿铜牙纪晓岚三》的编剧汪海林就表示:“我们也是用笔写作的人。”

  另有几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编剧接受记者采访时不约而同地向导演开炮,他们认为一部影视作品的“作者”不应该与“导演”划等号。“明明是我写的剧本,怎么最后成你的了呢?你给我钱了吗?(报酬一般是投资方给)”一位编剧说。

  强烈反对 投资人称若施行就“关门”

  由于利益角度不同,几乎所有影视创作者都对《草案》拍手称快,唯独投资人强烈反对。

  华谊兄弟公司副总裁兼董事长秘书胡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草案》获得通过:“那就关门了呗,大家都别玩了。”

  大盛国际传媒总裁,《锦衣卫》、《叶问》等片的制片人安晓芬则自问自答:“电影行业本来就是一个亏损的行业——90%都亏损,接下来还要向编剧和导演无休无止地支付二次报酬,那我们还干个什么劲?制片公司全关门,一年不出作品,看你能怎么着?我们不干还少赔。”

  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遍地狼烟》、《搞定岳父大人》等片的制片人刘志江也表示,如果《草案》获得通过,投资影视作品的亏损额将更大:“我有钱,自己不好好过日子,还拿出来投资,我有病啊?”刘志江透露,今年到横店影视城拍戏的剧组数量大为减少,很多投资人已经“开撤”,而今年片子虽多,但基本都是去年和前年剩下的项目。

行业现状

投资人一力承担全部风险

  《草案》规定导演、编剧等可以获得一部影视剧的二次报酬,但行业的现状却是投资影视剧,所有风险均由投资人一力承担。

  华谊兄弟公司副总裁胡明坦言,付二次报酬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你要和投资人共同承担风险;最近几年,冯小刚的《唐山大地震》、《非诚勿扰》等作品,他都能拿到二次报酬。“那是因为冯小刚也是影片的投资人之一,前期酬劳拿得很少。但很多导演不愿意这么干,他们希望能一次性支付报酬。”胡明说。

  实际上,在美国好莱坞、西班牙等地,不少大导演和顶级巨星如詹姆斯·卡梅隆、汤姆·克鲁斯、威尔·史密斯等,他们在拍摄和出演电影时通常也是以片酬的方式入股,成为影片的投资人之一,所以后期分红源源不断。

  “有本事你就前期不拿导演费和片酬,和投资人一起承担风险,你敢吗?”《遍地狼烟》制片人刘志江在谈到这一点时颇为气愤,“所有的风险都由投资人一人承担,我这边还没回本呢,你那边要求二次报酬,这样下去还有谁敢沾这个行业?”

律师解读

《草案》恐影响影视作品传播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著作权律师徐新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草案》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是为了尊重和维护著作者的利益,但可行性较低,一旦实施,极有可能产生不好的效果。

  “这个《草案》,要实施起来可能很难,因为动辄要涉及到数十人甚至更多人,编剧、导演们该去找谁要报酬、要多少,都很难说清楚,它导致的直接结果很可能就是一部影视作品没法顺利传播,对整个行业反而是一种损害。”徐新明说。

  在徐新明看来,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导演、主演虽不享有著作权(只有署名权),但利益已经得到了保证——当红演员的电视剧几十万一集、电影片酬上千万甚至更多;但编剧确实相对弱势,而且剧本是一剧之本,法律应该保护他们的权益。

  至于一部影片的作词、作曲等,徐新明认为可以从影片中抽离出来,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比如高晓松、三宝等为众多影视作品创作过词曲的音乐人,他们可以办电影音乐会、出专辑、唱片(收录这些电影歌曲),行使独立的著作权。”

业界支招

编剧导演该用作品说话

  几乎所有投资者都认为,编剧、导演和演员该用作品说话。

  《锦衣卫》、《叶问》等片投资人安晓芬表示:“一部影视作品出来,观众骂声一片,那这个责任算谁的,难道我们能找编剧和导演退片酬吗?”

  华谊兄弟公司副总裁胡明也说:“你本来是500万片酬的导演,要想片酬升到1000万,肯定不是靠获得二次报酬能完成的。你得拍出好的作品,获得观众认可,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权益。”

他山之石

演员想挣钱 少要片酬多分版权

  相比国内并不成熟的规定,海外影视圈对电影版权归属有相对明晰的划分,即参与影片拍摄的制作公司和制片人将会全权拥有电影的所有权,除非该版权被卖出去。

  英国资深电影公关莉兹·米勒今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如今欧美影坛越来越多的导演和演员投身到制片人的行列之中,这不仅可以为自己带来更高额的收益,也能帮助自己分获足够多的电影版权。这项版权的使用权利将会伴随所有者终身,所有者将从票房、DVD、电视台播映等各个环节获益。“和音乐版权一样,电视节目每播出一次《生日快乐歌》就得向华纳付费,而每个圣诞节《风云人物》在电视台播出时,导演弗兰克·卡普拉的后人就会从中受益。”

  此外,越来越多的明星更倾向选择版权分红来代替片酬。“除了当制片人,这也是一个主要的手段。因为版权所带来的收益是数倍甚至是数十倍于电影票房本身的,对演员来说,即便只能分一杯羹也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米勒说。

  据介绍,总体上看,欧美地区的电影版权依然掌握在好莱坞的各个电影公司手中,其中连续收购了哥伦比亚和米高梅两大老牌制片厂的索尼影业旗下的电影版权最多。

  米勒表示,在财大气粗的制片公司面前,任何演员和导演都难以讨到太多的便宜,只好纷纷创办自己的工作室或公司参与投资,从而保证自己对版权的操控。

(编辑: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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