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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维权,听听律师怎么说

时间:2022年07月22日  来源:半岛公司官方网站入口查询权益保护部  作者:

电视剧《梦华录》剧照

随着热播剧《梦华录》迎来大结局,剧中一段“花月宴”舞蹈获得诸多赞誉。但也有网友指出,这段舞蹈从动作到演员服装都和舞蹈《唐宫夜宴》十分相似,涉嫌侵权。结合此前有关舞蹈《双香径》涉嫌抄袭舞蹈诗剧《只此青绿》的媒体报道,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遇到侵权时,舞蹈作品权利人如何准备证据才能提高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我们一起听听律师的建议。

证明自己是作品权利人

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著作权登记信息、在先的公开出版物、创作合同及履约情况等材料证明自己是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否则,如果作品权属不明确,维权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例如,舞蹈《千手观音》著作权纠纷案中,茅某某称《千手观音》侵犯其编导的舞蹈作品《吉祥天女》的著作权。但某文工团出具证明称《吉祥天女》是其组织创作、全额投资制作的作品,茅某某系该团编导,该舞蹈著作权属于文工团。最终,法院认定茅某某只享有编导的署名权,主张作品整体著作权没有依据。

舞蹈《千手观音》演出照片

来源于国家大剧院网站

证明侵权行为及侵权人

维权活动直接针对的对象就是侵权人及其侵权行为。具体到舞蹈作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是多样的,如照搬照抄、抄袭改编等,侵权发生的场景可能是线下演出或线上传播,而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等就是侵权人。

例如,舞蹈《月光》著作权纠纷案中,云海肴餐厅经营者在其屏风、墙画、隔断等装潢中使用艺术家杨丽萍表演的舞蹈《月光》中的画面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侵害了舞蹈作品《月光》的复制权。

杨丽萍《月光》舞蹈与被诉装饰图案对比来源于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实践中,对侵权行为的取证可能还需要公证协助,另外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时间戳等新型电子取证方式,目前也被各地法院普遍接受。

证明构成侵权

一方面权利人要证明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自己的舞蹈作品,如该舞蹈作品已经在电视台演出、在视频号上发布或者在其他平台上公开表演等;另一方面,权利人还要证明两个作品存在相同或相似。法院通常会从舞蹈作品的含义出发,通过对比静态和动态的姿态、动作等,同时剔除公有领域信息后结合背景音乐、舞美、灯光、演员服装等辅助因素,对两个舞蹈作品是否相似进行综合判断。

网友整理的《只此青绿》和《双香径》对比视频来源于人民政协报微博

舞蹈作品权利人维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止这些,但只要把握住以上三点,就可以对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作出初步判断。在舞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伴随着法律问题的产生,通过一个个具体纠纷的解决,将不断明确和细化舞蹈作品权利保护的标准、规则和要求,提高权利保护水平,促进整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

(本文作者系中国舞蹈家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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