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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工作者从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中能得到哪些启示?

时间:2022年09月29日  来源:半岛公司官方网站入口查询权益保护部  作者:

近日,上海市版权局发布了2021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人人影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葫芦娃”注册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纠纷案、《三体》有声读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案件在文艺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备受广大文艺工作者关注。上述三个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为保护文艺工作者的著作权提供了重要启示。

案情简介 “人人影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某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雇佣被告人万某某等十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网站及相关客户端,由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费、销售移动硬盘等方式非法获利。经鉴定,“人人影视”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余万。自20181月至案发,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等十五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予以惩处。


启示 严重侵犯著作权将受到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如果严重侵犯著作权将受到刑事处罚。

文艺工作者在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一是侵犯著作权非小事,违法行为人轻则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带来名誉、财产等损失;重则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利益,给自身带来牢狱之灾。二是文艺工作者既要积极维权也要严格自律。当自己的著作权遭受非法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对法律心存敬畏,在从事文艺创作和传播活动,特别是涉及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保持谨慎,避免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受到法律处罚。

案情简介:“葫芦娃”注册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纠纷案


《葫芦兄弟》是上海美影厂于1986年原创的系列剪纸动画片,原告上海美影厂享有《葫芦兄弟》系列动画片及动画片中人物涉及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石家庄葫芦娃食品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经受让成为第6313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葫芦娃形象和文字”组合商标于1993年获准注册。被告公司经其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大量带有“葫芦娃”动画形象的加盟信息,大量标识有上述商标的多款产品宣传图。此外,被告公司还在相关网页发布文章,声称其同知名卡通形象葫芦娃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成为相关类别国内唯一授权商。法院认为,涉案作品“葫芦娃”的创作完成及发表时间,早于第631343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且知名度极高,可认定构成在先权利。被告虽注册有商标,但该权利的取得实质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便形式具有合法性,仍不能阻却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在明知他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在先作品情形下,未持审慎态度,将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形象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具有正当性,构成著作权侵权。

启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在先著作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文艺工作者可以在本案中得到如下启示:一是如果文艺工作者创作的美术、摄影、书法等视觉艺术作品被他人擅自用于注册商标,文艺工作者可以主张在先权利,通过合法手段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二是文艺工作者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其名称或其中的角色名称等原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被人申请注册商标,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特定条件,文艺工作者依然可以主张构成在先权益,依法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三体》有声读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65月作者刘慈欣将其文字作品《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即录音制品,下同)的权利独占性授予腾讯公司,该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将其改编录制成音频作品,改编录制完成后的音频作品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利归腾讯公司永久所有。被告荔支公司网页及荔枝APP中存在数十个主播账户上传的大量《三体》音频,部分为全集音频,播放量较大,荔支公司提供了部分上传涉案作品主播的身份信息。法院认为,原告腾讯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三体》音频作品的独占性权利。被告荔支公司直接提供被控侵权音频或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在涉案权利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平台用户上传音频作品侵权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荔支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在接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作出删除、屏蔽侵权音频或断开链接等合理的反应,认定被告荔支公司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荔支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1,481.79元,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其官网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启示:平台播出知名IP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知名IP受社会关注度极高,具有很大商业价值。平台对播出该类内容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公开直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其平台传播侵权作品,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在涉案权利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平台用户上传音频作品侵权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在接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作出删除、屏蔽侵权音频或断开链接等合理的反应。法院认定被告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

文艺工作者可以在本案中得到如下启示:一是将文字作品录制成音频作品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权利属于文字作品的创作者,创作者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并获得收益。二是对于知名文艺作品,网络平台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可能的侵权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制止,特别是权利人提出要求后,应当立即采取合理措施。文艺工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受到侵权时,可以通知平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侵害扩大,并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能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防止侵权,积极维权,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了解2021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有关详情请点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vMgNxEU2adTLDGsWKdz4Q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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