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文艺工作者作为公众人物,享有较高知名度,其肖像具有很大商业价值,经常被使用在影视宣传、品牌推广等场合。其中也有许多人与影视机构或品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那么能否想当然认为这些影视机构或合作方可以随意使用文艺工作者的肖像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向广大文艺工作者进行说明:
先来看看案情
知名演员张某将广州一家制衣厂告上法院,因为该厂未经张某授权许可,便在其官方网店、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店铺及商品包装显著位置、秋冬新品发布会现场、订货会现场,大量使用张某肖像制作广告牌、灯箱广告、手持广告、台卡等宣传物料,使用其肖像并配有文字“国民男神助力×××品牌升级”等字样。制衣厂辩称,其作为乙方,分别与案外人某影视娱乐公司、某传媒科技公司等甲方签订过《品牌宣传推广计划》《肖像权授权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电视剧剧照(张某为主演)、音像制品成品以及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乙方可选用为‘某品牌’产品做宣传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签订合同的授权方属于案外公司,他当庭否认对案外公司有授权,制衣厂也未提供案外人获得张某授权的相关证据,因此制衣厂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再来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我们能从中得到哪些启示?
1.授权是使用肖像权的“金标准”。文艺工作者有权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授权许可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若有机构或个人未经授权使用文艺工作者的肖像即构成侵权,文艺工作者可积极主张权利。
2.认真对待肖像权授权。文艺工作者参演影视剧或参加综艺节目应注意对自己肖像权的保护。如果在影视剧或综艺节目宣传推广中需要使用肖像,文艺工作者可以自己或通过经纪公司签订授权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许可他人使用本人肖像,并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形式等,尽量减少全权授权、模糊授权,避免产生侵权纠纷。
3.注意侵权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文艺工作者如遇肖像权被侵犯等情形,应通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为依法维权提供证据支持。
(文中案例摘自北京日报2022年09月14日第14版《明星肖像怎么用才合法》作者:喻航,了解文章有关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https://bjrbdzb.bjd.com.cn/bjrb/mobile/2022/20220914/20220914_m.html#page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