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法规司负责人解读《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时间:2012年04月27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邱振刚

分歧会继续,还是消失?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负责人解读《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场内音]

  宋柯(唱片工业委员会参会代表):对于第46条和第48条,我觉得如果这就是对法定许可做出的规定,大家也接受,但最重要的改动就是取消了但书(即现行《著作权法》第23条中“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的规定——编者),这一条但书是目前最能保护权利人的武器,第46条把这个取消了。目前在中国,作曲家真正的收入是来自第一次首录权的授权费用。如果按照草案第46条这样规定的话,我估计没有唱片公司和歌手给作者付高额的首录权的费用。我觉得如果作者以后都靠所谓的三个月以后其他一些唱片公司的使用费,以现在集体管理组织的能力,创作者基本上都得饿死。而且唱片业没有形成像其他的行业一样由一家两家垄断的局面,创意行业是很难垄断的。我做这一行真正的起家原因就是因为朴树,如果没有当时这一条但书,我根本在这个行业发展不了,因为三个月后朴树所有的歌,别的唱片公司可以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弄走了,这样的话我就不可能发展起来。

  “请媒体朋友向前坐,尤其是带着质疑,带着尖锐问题来的记者,欢迎坐到前排来。”

  4月25日,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召开了媒体互动会。会议开始时间未到,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开始热情招呼着陆续走入会场的众多记者。自3月31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公布以来,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引发了社会上的相关讨论乃至强烈的质疑。此次会议上,王自强就其中最受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宋柯等音乐界代表也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对于在《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的角色、职能,王自强说: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但是根据我国立法体制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草案,由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的初步工作。这次修订不是另起炉灶,不是制定《著作权法》,这次修订是在现行《著作权法》基础上的一个制度完善。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作为草案的起草者不代表任何利益主体的单方面意见,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我们在起草这个草案的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行为,也要防止权利滥用,要在保护作者权益这个基本前提下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作品的广泛应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最终满足最广大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

  对于如何看待集体管理组织,王自强说:

  有这样的观点,认为现在的集体管理组织不规范,甚至有问题,而《著作权法》草案实际上就是对不规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我认为,这是制度执行和制度设计两个层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做一个具体的分析,现在的集体管理组织如果有问题,是在哪个层面出现问题?到底是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他没有尽到他的义务,还是制度设计出现了问题?如果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问题,就要废除集体管理制度,那么,现在的著作权法就是保护著作权、打击盗版的,这个法律都已经执行20年了,现在盗版情况还没有杜绝,但我们会因为这个事实不要著作权法吗?这让我联想到婴儿和洗澡水的关系,就是婴儿在洗澡的时候水会脏,我们是把婴儿和水一起泼出去还是把婴儿留下?原来的法律中关于集体管理就只有第8条一条规定,现在我们在一个章节中规定了5条,意图都是要完善这套集体管理制度,并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认为修订草案就是对一个做得不好甚至有恶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认可。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混在一起了,而且是对制度设计采取了一种悲观的态度。


(编辑: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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