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使用作品也要付报酬

时间:2012年12月20日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贺

  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获悉: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3年1月10日前,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根据意见稿,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四)录音制品:每首50元。


(编辑: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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