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下 如何保护传统报刊的核心竞争力?

时间:2013年02月27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彬

如何保护传统报刊的核心竞争力?

——专家评析网络不规范转载(下)

  随着新媒体、新技术的发展,传统报刊内容被网站大量转载,但在这一过程中,很多网站并未征得作者同意,也不注明作品最初来源于哪家报纸。这种情况导致很多传统媒体蒙受损失,在数字化大背景下,保护传统报刊社记者的著作权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要遵循“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登记出版的报刊共有11840种,其中报纸1942种、期刊9898种。内容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报刊是主力军,但在很大程度上,传统纸媒被动地为网络媒体提供内容服务。那么,在“被转载”的情况下,作者和报纸该如何维护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法律规定的时事新闻,专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即新闻术语中含有5个“W”(When何时、Where何地、Who何人、What何事、Why何因)的报道。新闻出版总署报刊管理司司长王国庆认为,单纯记录5个“W”的时政类消息依据《著作权法》可以合理使用,而经过策划、采访,蕴含记者智力成果而写就的深度报道,不应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时事新闻。因此,这种报道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国家版权局副巡视员段玉萍介绍,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只对报刊等平面媒体相互之间的转载有特别规定,对互联网转载纸媒的情况未予特别规定。严格意义上说,只要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就要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即“授权使用”原则来处理。她解释说,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适用法定许可。也就是说,报纸、杂志刊登的非时事新闻类作品,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此前不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转载后一定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转载须尊重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

  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增加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两者都没有对互联网与纸媒之间的相互转载作特别规定。对此,段玉萍分析认为,网站转载报刊上的报道或署名文章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如果网站想要转载传统纸媒的内容,则要依据《著作权法》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之后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

  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形式五花八门,如转载作品不署名、标注不规范、错误转载、通过改编换题将原创稿件或文章改头换面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群峰认为,无论是传统媒体之间相互转载还是互联网转载纸媒,还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使用者都应该严格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时不能擅自修改、断章取义,对内容的修改应经著作权人许可。

  陈群峰说,记者的报道一般来说属于职务作品,记者所属报社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按照法律规定,稿件完成两年内如果其他媒体要以相同方式使用,除了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之外,还必须经过单位的同意,转载或使用时要清楚注明记者姓名以及最初刊载的报刊出处,否则就属于侵权。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认为转载方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刊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惩戒侵权行为的力度仍待加强

  王国庆介绍,各新闻单位、报刊社要充分认识到新闻作品是单位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要增强版权保护意识,依法处理刊发、转载、使用或被侵权等实践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现在,越来越多的报刊社在与作者签订纸媒版权的同时,兼顾其他数字媒体版权使用的约定。据了解,人民日报、解放日报、羊城晚报等都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版权保护细则。

  面对报刊内容侵权纠纷多、打击侵权手段少、维权成本高的现实,王国庆建议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运用数字手段加强监管,发挥行政手段快速有效的作用,降低维权成本;针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导致的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状,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版权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罚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作为国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责全国报刊和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工作。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说,当著作权人地址不明时,使用或转载作品的单位应及时将报酬寄送到文著协,不能以找不到权利人为借口而不履行义务。目前,向文著协交纳转载稿费的报刊社有200多家,而网站寥寥无几,对比全国上万家报刊社和200多万个网站的总量,维权工作任重道远。


(编辑: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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