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羽:“始终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

时间:2013年07月26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彩调剧、歌舞剧《刘三姐》创作者就主题歌《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侵权,起诉乔羽、雷振邦一案达成调解协议。乔羽委托代理人表示,乔羽本人——

“始终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

  彩调剧、歌舞剧《刘三姐》创作者就主题歌《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侵权,起诉乔羽、雷振邦一案7月16日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审判员在开庭前先进行了调解。在对一些相关事宜和协议的措辞进行商讨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持续数年的《山歌好比春江水》词曲署名纠纷达成了一个原被告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乔羽委托代理人表示,乔羽本人始终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特代表乔羽向广西艺术家表示敬意。

  根据调解协议,乔羽、雷蕾(雷振邦之女)应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广西日报》、新浪网和腾讯网等媒体上刊登声明,并给中央电视台和广西电视台发函告知声明内容:《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乔羽、雷振邦创作的;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上署名作词乔羽、作曲雷振邦均为误署;乔羽对长期以来署名错误给原创作者造成的损害感到不安等。根据协议,被告方应在8月20日前刊出上述声明,如果在此之后,被告方未能刊登声明,原告方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有关本案的后续情况,本报将持续关注。

  关于此次纠纷的缘起还要追溯到2000年。是年4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据此公告,2000年7月30日广西文化厅与郑天健等签订协议书,确认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

  然而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在各种文艺晚会、音像出版物和歌集中,《山歌好比春江水》的词曲作者依旧被标明为乔羽和雷振邦。

  为维护广西文艺工作者的创作权益,从2006年开始,曾参加歌舞剧《刘三姐》音乐创编的宋德祥等广西文艺界人士和文艺爱好者何振强等便开始携手向有关方面以书信等形式提出质疑,反映真实情况,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圆满解决。2012年8月6日,宋德祥等正式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2012年8月15日,为依法维护《山歌好比春江水》广西词曲作者的正当权益,广西文化厅举办了《山歌好比春江水》词曲创作、传唱53周年座谈会,到会的龚邦榕、包玉堂、江波、宋德祥等回忆了当年参与创作彩调、歌舞剧《刘三姐》的经历,并介绍了《山歌好比春江水》的诞生过程。据宋德祥回忆,《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刘三姐》中的名曲,早在1959年演出的彩调剧《刘三姐》中就已基本成型。1960年4月,广西举行“刘三姐会演大会”。大会根据彩调剧《刘三姐》改编歌舞剧《刘三姐》。剧中对彩调剧《刘三姐》“曲二”的曲谱作了改编,将“唱山歌,这边唱来那边和,山歌好似红河水,哪怕滩险湾又多”中的“山歌好似红河水”改为“山歌好比春江水”。同时,将词曲搭配固定下来。此后,《山歌好比春江水》便以歌舞剧《刘三姐》的序曲和主题曲这一定位正式亮相。

  2012年8月3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立案。今年7月16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并达成调解协议。

  如今,《山歌好比春江水》词曲署名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本着良好的愿望达成调解协议,令人欣慰。不过,记者还发现,有关民歌词曲署名的纠纷案件近年来并不少见。1999年在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晚会”上,主持人称《乌苏里船歌》的作词是郭颂、胡小石,作曲是汪云才、郭颂。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及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所将郭颂、中央电视台等告上法庭。同样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有关歌曲《小河淌水》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便在音乐界引发激烈争论,等等。此类案件的时有发生,不仅让“创作”还是“改编”的争论成为音乐家们议论的热点话题,同时也体现出音乐界的著作权维权意识也在逐步提高。(记者 董大汗 驻广西记者 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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