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艺类非遗 亟待多样化保护

时间:2013年12月25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高 苹

  ◎ 对于各种生存依托于当地民俗,并且当下仍有广阔市场的曲种,切忌不能将其从这些文化背景中单独“剥离”出来,否则将适得其反,不仅不能使其得到切实的保护,反而会破坏其良性的文化生态。

  ◎ 有的曲种依托田间集体劳作的生产方式,慢慢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于这类曲种的保护,不能也不可能让它在当下的文化市场中去获得生存和发展,只能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和主导,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保护该曲种艺术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和职责。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概念与保护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政府、学界、新闻媒体、商界,都对非遗保护给予了极大关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到四级保护名录的建立;从国家名录到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对相关文化事项乃至特定文化生态区进行学理层面的研讨和具体保护措施的制定、实施,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等等,都表明我们在不断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以期建立起完善的长效保护机制与制度。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言,一方面由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因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又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本质上说是人类的一种生产和生存方式,这些生产和生存方式会随着时代的变迁或延续或淘汰,这就造成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日常生活中仍然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而有的则已经远离百姓的日常生活,仅仅具有表现形式上的借鉴价值和传统文化上的象征意义,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生存状况。因此,在实施保护措施的过程中,把握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特性和实际状况是实施传承保护的重要前提,既要遵循普适性又要兼顾针对性。

  曲艺作为表演艺术门类之一,与音乐、美术相比,具有融合文学、音乐和表演为一体的综合性和说唱相间、角色跳入跳出等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对曲艺而言,可以说每一次表演既是一次传承又是一次创新,作品具有不固定性等特点。同时,曲艺不仅在学科层面与其他表演艺术门类呈现出本质区别,其所包含曲种也极其多样。据1982年的调查,全国的曲艺品种有341种,其中有汉族曲种也有少数民族曲种;既有说书、唱曲,也有谐谑等,其艺术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至今这三十年中,有的曲种仍然活跃在人们的生活中,有的生存艰难而亟待抢救保护,有的则已经消亡无法恢复。而尚存的众多曲种,其生存状态也不尽相同,因此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必须遵循兼顾普适性和针对性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新世纪以来十余年的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更多是着眼于遵循普适性原则,那么随着各种曲种保护工作基本框架和模式的建立,应该将针对各个曲种的文化艺术特质和实际生存状况,进一步制定细致具体的保护计划与措施,作为保护工作的重点与重心,实现其保护体制由粗放型向精细型的转变。

  所以,对于各种生存依托于当地民俗,并且当下仍有广阔市场的曲种,作为保护主体的当地政府应加快转变职能,在引导监督其演出内容和规范其演出市场的前提下,将保护重心由文化“主管”向帮助其培育和建立文化市场倾斜,由关注其艺术形式转向保护其依托的民间信仰、当地民俗以及观众的文化需求、审美趣味等更广阔的文化空间。切忌不能将其从这些文化背景中单独“剥离”出来,否则将适得其反,不仅不能使其得到切实的保护,反而会破坏其良性的文化生态。这类曲种往往具备了“仪式”和“娱乐”的双重功能,而且以口传的形式将仪式所蕴含的传统观念以及仪式本身代代相传,在当地各种民俗活动中占据了巨大市场。它们以一种清新淡雅、简单朴实的姿态长期活跃在县镇一级的农村市场,其艺术形式的变迁和生存模式的变化颇值得我们关注。有的艺人,全年演出不断,年收入至少十多万,其成功的演艺事业又带动了多名青年向其拜师学艺,从而形成了良好的传承机制。从这些艺人的生存现状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当经济来源成为从业者的内在动力时,其艺术传承才能成为个体自觉自愿的行为。

  有的曲种,来源于劳动生活也服务于劳动生活,它依托田间集体劳作的生产方式。但随着传统集体生产方式的逐渐式微、消失,这种艺术形式也就慢慢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于这类曲种的保护,不能也不可能让它在当下的文化市场中去获得生存和发展,只能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和主导,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保护该曲种艺术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和职责。可以一方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拍摄完整的录音、录像,建立数据库;一方面整理该曲种完整详实的文字档案,如梳理历史渊源、总结艺术特色、传承谱系、表现形式等;一方面组织该曲种艺术“进校园”、“进课堂”,让年青一代了解当地的文化生态和艺术形式;一方面与当地高校学术合作,进行专题研究等。此外该曲种还可以作为原生态元素变成新的艺术门类创作的来源等。

  那么在实施多样化保护措施过程中,学者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和持什么样的立场?笔者认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学术界、商界、新闻媒体共同构成了保护主体,各司其能。政府为主导,制定保护政策与实施,新闻媒体则是扩大社会宣传,商界则提供启动资金注入和市场拓展,而学者则为政策制定提供学术咨询与支持。学者主要从学术的角度出发,在对对象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学理层面的阐释,其关注点侧重于对象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实践证明,从20世纪80年代的十套集成搜集编撰工作,到21世纪初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拯救工程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及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保护工作委员会,都离不开学者的积极参与。

  学者在保护工作中的关键职责是在正确观念的指导下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确定其价值、概念、保存和保护的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特定区域、族群历代创造并传承的精神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族群获得文化认同以维系其团结统一的重要基础。因此,判断其是否具有保护的价值与意义,不能仅从保护对象是否产生经济效益以及表演形式是否简单或复杂等艺术层面来考虑。换言之,艺术表演水平有高低,但艺术价值与文化价值没有高低,应该成为学者在曲艺类遗产项目价值判定中的基本立场。


(编辑: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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