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中国体育代表团在东京奥运会开幕式上入场。新华社记者郑焕松 摄
近日,随着东京奥运会各项赛程的逐步展开,关于体育赛事图片的权利保护话题再次引起业界关注。其实,近年来伴随各类体育赛事的蓬勃发展,因使用体育赛事图片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也屡见报端。2004年,著名运动员刘翔,就曾因《精品购物指南》杂志使用了他在雅典奥运会参加男子110米栏比赛的图片,而以侵权肖像权为由,将精品报社和有关公司诉至法院。据媒体报道,在法院审理的跟体育赛事有关的著作权纠纷中,涉及图片作品、文字作品的纠纷数量较大,其中尤以摄影作品的纠纷最为普遍。
体育赛事图片属于摄影作品
在大型体育比赛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摄影师随时拍摄,用影像记录珍贵比赛瞬间,形成大量体育摄影图片。那么,这些对体育比赛纪实拍摄的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法院在涉及中超体育比赛图片的案件判决中,已经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他人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中超赛事图片的生产制作,拍摄了中超官方赛事图片,该有关体育赛事图片在对摄影对象的瞬间采集、拍摄角度、拍摄距离等方面均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以商业目的使用体育赛事图片需经授权
很多体育爱好者,喜欢在自己的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体中使用体育赛事图片。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个人使用就一定是合理使用。如果个人是有商业目的、包含商业利益使用赛事图片,例如在使用过程中发布广告,推荐商品等,只要是商业性使用,就可能涉及侵权。虽然每个自媒体的影响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一定不能有商业性使用的意图,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7月24日,在东京奥运会射击女子10米气步枪决赛中,中国选手杨倩夺得冠军,拼下东京奥运会首枚金牌。新华社记者 鞠焕宗 摄,制图宋彦桦
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时通常考虑的因素
有的权利人在主张体育赛事图片被擅自使用的赔偿数额时,以体育摄影对相机要求较高,需使用较高的连拍速度,对焦迅速准确,具有高像素优画质的器材为由,请求法院按照摄影器材的价值判决赔偿数额。从已有判例来看,法院认为著作权案件考虑的是作品独创性,并不考虑创作时所借助器材的价值,一般会考虑比赛受众群体,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是否获利以及侵权时间、程度、影响力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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