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著作权法》强化了对著作权的保护,着力解决权利人维权难题,为维护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的著作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著作权法》审议通过一周年之际,我们开设“《著作权法》一起学”专栏,解读修法亮点,解答维权咨询,以回应业界关切,帮助广大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助力版权保护,促进文艺繁荣。今日推出第一期。
问:歌手演唱他人创作的歌曲,是不是只要自己没收费也没向观众收费,就不用取得词曲作者授权?
答:《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权利,鼓励其创作作品,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用,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因此,法律通过“合理使用”条款,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歌手想要不经权利人同意而演唱他人创作的歌曲,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该歌曲已经发表。
2.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3.表演不以营利为目的。
4.表演时应当指明词曲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5.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6.不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来说,如果歌手为某商场的新品发布而免费演唱歌曲,虽然满足双向不收费的条件,但由于商场本身是营业场所,举行这种活动也是为了吸引顾客增加营业额,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不能算作合理使用,需要取得词曲作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