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下的民间信仰

时间:2013年02月25日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李向平 李高

  作为中国信仰核心元素之一的民间信仰,在改革开放以来,其被渐次剥去或是自然抖落覆于自身之上的“污名”之后,慢慢地又回到了文化建设的视野,蓬蓬然复兴于乡间社会。特别是近年来,各地大大小小的民间信仰入选各级非遗名录,其浩大之势,一日胜似一日。

  其实,民间信仰作为草根文化的载体之一,在现代化进程中历尽了坎坷。特别是在一些特殊历史时期,民间信仰被激情澎湃的民众视为封建迷信、传统糟粕,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不过世易时移,每每处于风口浪尖的民间信仰,自改革开放后渐渐被拨乱反正,从封建迷信、糟粕垃圾,逐渐恢复其本来面貌,有些甚至入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比如妈祖信俗。

  眼下民间信仰头顶的帽子,其形越来越靓丽,派头十足、分量益重。从各级官员到普通民众,对其倾注了很高的热情,各地的民间信仰纷纷入选各级非遗名录。通过这样的申报方式,民间信仰本身获得了合法性,对于管理部门而言,可以依法实行更为行之有效的管理。究其初衷,这些都是好的。但是在当今文化产业化浪潮下,在日盛一日的香火经济之中,有些地方由于操作不当,往往是腰包鼓了、文化空了。这既不是非遗保护的初衷,更不是非遗保护的目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却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具体于民间信仰而言,一旦被过度商业化和市场化了,其信仰内核就会随之一步步被弱化或是被异化,而民间信仰实为草根民众之神圣的非宗教表达,它所承载的是草根社会群体的精神寄托。一旦被弱化或异化,那么草根社会、庶民百姓之精神寄托还有何枝可依?

  实际上,民间信仰是民间社会中的信仰模式。传统的民间信仰具有“社”与“会”的特点,“社”与“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或主持信仰的祭祀活动与民间寺庙的维修等。这种民间信仰的“会社”是自我建设起来的社会基础或民间信仰共同体,也可以叫做民间信仰组织或民间信仰团体。它既具有自愿性,同时又具有组织强制性。尤其是在乡村社会之中,人们会按照以信仰为主要纽带组成的“会社”的基本要求,一村一社,全体村民加入,因为祈求神灵保佑、风调雨顺或攘除瘟疫等与一定区域内所有居民的利害都有关系,因此人人有份、个个有责。就民间信仰的仪式专家或香头而言,这种以地缘性为中心的民间信仰“会社”,一般会与传统乡村行政组织在范围、人员上大体重叠。其中的社首、会首、社长、甲首等,往往是由乡村政权的负责人担任。由此可以看出,民间信仰共同体或民间信仰组织有整合地方社会、规范乡村伦理等层面的基本功能。民间信仰共同体不仅成功地组织实施了信仰仪式或祭祀活动,而且增强了人们的地方认同感,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维护着基层社会的合理秩序。不同地方、不同群体、不同乡村,甚至是不同家族之间所信奉的民间信仰具有共同的利益,它们能够构成那种以民间信仰为基本凝聚形式的社会规范,实践着人类社群、底层社会伦理的稳定或交往状态。

  同时,民间信仰也是一种民间叙事形式。通过这种叙事,人们能够基于民间信仰而建立起乡村社会的基本共识,体味出人之为人、神之为神、社会之为社会的共同价值纽带。在这种共同的信仰方式之中,民间社会才能被看见,借助于民间信仰的实践与表达方式,呈现出一个底层社会、人际交往、善恶规范的运作形式。

  此外,民间信仰的构成与实践方式,实际上就是中国底层社会的“公共知识”,进而它又可以为社会各个成员提供共同感知、共同想象的社会知识。它能够超越成员个体的直观经验,超越具体的时空感受。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民间信仰亦能成为底层社会、草根社会、百姓社会的社会信仰。

  因此,在民间信仰的非遗保护进程中,保护始终是第一位的,开发或是利用都应慎之又慎。民间信仰不同于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等类别的非遗项目,它的核心层面是人事、是精神,精神层面的东西又是“人心惟危,道心惟微”,它需要更多的善待。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言: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遗,重在加强保护、保存工作,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能够拥有皇冠,总归是好的,但是也要审慎,如若所施过多过重,强力之下,会压断了脊梁、扭曲了灵魂,恐怕就得不偿失了。

  (李向平,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李高,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单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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