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的历史阶段非遗传承保护的思考

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王福州

对新的历史阶段非遗传承保护的思考

——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颁布十周年之际

  今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颁布十周年。作为缔约国之一,自2004年8月加入该公约以来,中国政府依据国情,以传承人为核心,以持续传承为重点,以保护文化多样性并促进各民族、社区、群体和个人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政府主导、民众参与、扎实推进,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非遗传承保护新路。随着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持续深入,中国非遗保护已经从全民动员、普及推广,进入到科学管理、创新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个重要节点上,有必要总结与反思我国履约10年来的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用《公约》精神关照当下非遗传承保护实践,为传承前人的智慧、赓续文化的薪火、丰富文化多样性,做出新的贡献。

  贴近民众,走进年轻人心灵

  10年来,中国政府重金举力推进非遗传承保护工作,从田野调查开始,在立法、规划、指导和经费投入等方面,采取了系列措施步骤,直至颁布法律,全面激活了普通民众的保护意识。

  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是中国非遗传承保护的一个显著特点。通过深化非遗进社区活动,确认社区、群体和个人在非遗保护传承和整体管理中的作用,让非遗近距离贴近民众,促进不同社区间相互欣赏相互尊重;通过系列展演展销和节庆活动,让非遗深入群众生活,甚至为改善民众生活服务,增强非遗活力,活动效果可持续有后劲;通过非遗进校园活动,让非遗融入教育体系,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大学或专业院校设置的相关课程,让民众接触非遗、了解非遗、喜爱非遗。

  让年轻人走进非遗,是非遗能否传承延续的关键。非遗既是草根文化又有经典国粹,通过宣传认识国粹的价值,通过参与体味传统的魅力,让非遗真正走入年轻人的心灵,需要我们花大力气去做。非遗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多表现为精神性、智慧性、技艺性的呈现形态,它与我们的精神、情感、思维、生活方式紧密相连。比如民间文学中的三大史诗,作为典型的东方史诗区别于中世纪欧洲史诗和古希腊史诗,而自成一脉,比肩西方史诗,至今仍在藏族、蒙古族和柯尔克孜族民众中以口传形式流传,生生不息并不断传承发展变异。民间艺人普遍文化不高,但记忆超群、学养丰厚,如被誉为“当代荷马”的《玛纳斯》歌手居素甫·玛依依能完整演唱八部《玛纳斯》,唱完23万行的《玛纳斯》需一年多时间。再比如新疆维吾尔族的木卡姆艺术,门类繁多,艺术内涵丰富,年轻人一时恐难真正走近,需要换个角度调整思路,从年轻人可能的兴趣点切入,告诉他们文化瑰宝就在身边,衣食住用行无处不在,祖先留下的财富须好好珍视。面对国粹经典,让传统文化展现新鲜感和独特魅力,让孩子们露出惊喜的眼神和感受发现的快乐,鼓励他们穿越时空与古人先贤对话,任凭他们去取舍去选择去评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拉近年轻人与非遗的距离,让非遗在年轻人的心中生根发芽。

  动态管理,不可承载过重

  以人为本的社会,必然尊重文化的多样性。无论从中华五千年文明史还是从多民族大家庭文化特点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和佛教文化共同构成传统文化基石。对非遗的认识必须是全方位的,各民族都有民间信仰,许多信仰并非儒道释文化所能涵盖。作为非遗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思想情感表达方式,维系着族群的生存发展,传递着人们的信仰和习俗。文化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非遗作为中华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创意产业的发展、对就业与国计民生等都有推动作用,但切不可承载过重,否则将改变原来的味道、甚至变形走样并失去自我修复功能。

  活态流变是非遗项目的重要特性,要求我们对传承人的认定和非遗项目必须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非遗法》的要求,我国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实施了四级名录制度。对国务院公布的3批(1219项)国家级非遗项目和文化部认定的4批(1986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分别建立了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关注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传承活动和分布情况,着眼传承,及时递补,确保传承队伍充满活力。遵循非遗项目自身规律,及时更迭,落实保护单位和主体,确保每个濒危项目后面有学术支撑和智力支持。通过督查,有进有出、适时淘汰,使得名录管理更加科学、严肃、有效。

  非遗项目的丰富性,决定了保护方式的多样性。实际工作中要求我们必须遵循非遗传承保护的规律特点,积极探索以生产性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多种传承保护方式,抢救性保护、原真性动态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并举,按照非遗自身衍变规律,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以及民间美术、传统医药类和饮食文化类项目尽可能寻求生产性保护的方式传承发展,将非遗传承保护进一步向科学化进程推进,使项目分类更科学,行政管理更有针对性。

  活态传承,不否定创新发展

  非遗,作为一种与人息息相关的文化形态,最宝贵之处就在于活态传承。其中的每一个人既是传统链条上的继承者,也把个体的独特体验融入其中,成为新的创造者。非遗传承应以传承人为核心,以持续传承为重点,特别是传承人在认真学习原有精髓的同时,以自己的思考和体验赋予非遗新创造,把千年文化与现代理念有机融合,产生既有传统特色,又融入文化内涵和现代元素的艺术精品,并借助良好的生产、销售、流通条件,打造良性传承链条,推动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生产性保护作为中国非遗保护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引起缔约国的重视。生产性保护在非遗保护实践中产生,以保持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通过税收优惠、信贷倾斜等措施,对传统工艺类和美术类等适合生产性发展的非遗项目进行扶持,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物质形态的产品。生产实践中既保留传统工艺的本真,又将其文化内涵与技艺融入物态化产品中,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其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和高超的传统工艺,又能充分利用其实用价值,将其融入现实生活中。除了要关注传承人的传承保护活动外,亦不可忽视其物质载体和相关文化空间。传统手工艺类和传统美术类等生产类非遗项目有其自身的规律,核心技艺要防止机器化和规模化生产,选徒带徒有其自身特性和要求,不可随意改变,但更不可使其凝固、静止、不发展,而是使其走上稳健、持久、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探索多姿多彩的非遗生产性保护之路。这些路径包括:多个非遗项目的综合性保护、单个项目的深度保护、传统技艺与现代科技有效融合的生产性保护模式。

  非遗保护不是仅仅为了留住历史,而是在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和技艺创造,生产性保护是实现活态传承的保证。通过近年来命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研究基地的探索,理论引导和政策性示范作用增强,传统手工艺类、传统美术类、中医药炮制类和饮食文化类等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的自我造血机能增强,与旅游等文创产业的融合加深,传承人的传承条件和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

  主动坚守,确保原汁原味

  当下城镇化推进中的非遗传承保护是一个严肃而有挑战意味的课题。传统村落中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景观,是农耕文明留下的最大遗产,包括建筑群落、桥梁、庙宇、祠堂,生产生活、婚丧嫁娶、商贸集会、节庆祭祀、信仰崇拜等民俗、神话、传说、谚语、歌谣等口头传统以及民间工艺、美术音乐、戏曲舞蹈等等。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原住民锐减,建筑文化消失,依附其上的乡村文化瓦解,原有的民俗、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关系渐渐逝去,活态传承面临挑战。

  传统村落中留存着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核,是传统文化中最具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文化依托。无数原住民代以相继、身体力行,优秀文化代代相传,铸就中华文化的基石。乡村文化、民族文化应该作为人类文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的保护,也体现出现代生活方式下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与欣赏。然而,伴随城镇化和现代化设施的建设,特别是大批原住民离开村落进城打工,民俗不可避免地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失去了传承延续的人群,在许多地方名存实亡。挖掘民俗文化内涵,维系其存在的文化生态、社会生态,显得迫切而重要。

  城镇化进程中,我们强调主动的坚守,需要毅力耐心更需要智慧,政府、学者和民间各有职责。政府在制定搬迁、复建规划时,应首先考虑非遗保护规划并使其融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居核心地位。在前一阶段对古村落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同时,以建设乡村文化生态空间为重点,改善居住、生存和传承环境,保护好民俗文化空间,留下原住民,留住传承的本体。学者要走向田野,尽可能多地保存、抢救并记录传统村落遗物,将村头田边的文化遗存纳入学术研究范围,升华为民族珍贵遗产和华夏文明的重要构成,把学术智慧转化为实践成果。民间社会作为传承保护的生力军,潜藏着无穷智慧,应充分挖掘并引导其对古村落实施多途径、多渠道、多方法的传承保护。

  理性包容,强化国际间交流合作

  自2001年5月18日昆曲艺术名列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始,10多年来,我国政府立足中国实际,以公约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和做法,我国已成为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代表作、急需保护濒危项目和保护实践示范项目最多的国家,受到国内外特别是缔约国的广泛赞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我国非遗传承保护由单一到整体,由零碎到系统,逐渐进入依法依规科学保护的新阶段。一方面,加强对周边国家历史和文化的深度认知,着力加强对现实及历史的深度观察和反思。遵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行做法,积极拓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就非遗传承保护展开联合申报和共同保护的探索,不再纠结于谁又要抢我们的申遗项目。重建以包容理性、兼收并蓄为特征的民族自信。另一方面,以更加积极务实的态度和创新发展的保护实践,从根本上解决好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对入选项目特别是急需保护濒危项目要建立专门的学术支撑和智力支持,严格履行兑现申报承诺。

  (作者为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


(编辑:单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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