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网络传播法定许可使用条款 应对数字版权保护新挑战

时间:2012年03月12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侯建江

当今互联网环境下,一方面是海量的摄影作品使用需求,另一方面是严格的授权使用规定,客观上造成了摄影作品网络侵权现象的普遍和泛滥,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摄影作品侵权的重灾区。

  数字技术、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以往的摄影创作和传播方式,摄影作品创作规模和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数量远超以往。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普及率达到38.3%,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和摄影作品得以广泛传播的主渠道。但与此同时,摄影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必须遵循的“先授权、后使用”的现行法律规定客观上降低了作品传播效率,也影响到相关文化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网站经营者普遍希望有一个更为简单方便的摄影作品授权方式,同时,摄影家为维权所支出的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为应对数字新技术给传统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在《著作权法》中适时增加“摄影作品网络传播法定许可条款”将实现权利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合理平衡,有力促进摄影作品的传播,进一步推动摄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3条、33条、43条分别规定了摄影作品的“法定许可”有关内容,明确了九年制义务教育、报刊转载以及电视台等使用已发表的摄影作品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但应该支付相应的稿酬。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该条例第9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但除此以外,摄影作品的使用依旧遵循严格的“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这一立法现状已经远远落后于当今数字技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当今互联网环境下,一方面是海量的摄影作品使用需求,另一方面是严格的授权使用规定,客观上造成了摄影作品网络侵权现象的普遍和泛滥,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摄影作品侵权的重灾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1月至10月,全国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2708万件和3.868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42.2%和39.79%,其中半数都涉及网络。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摄影作品被侵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权利人也大都获得了相应赔偿。据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介绍,该院近年来审理了上百起图片侵权案,被告败诉率高达100%,同时,摄影作品侵权案件判赔额也不断增加。当前,一张网络侵权摄影作品被判千余元的结果客观上造成了网站经营者的不堪重负,更有甚者,社会上一些版权代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大量有关摄影作品的诉讼,有的年收入达到上千万元人民币,获得高额利润。为此,网站经营者不得不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来使用摄影作品,要么变换形式以“网民上传”之名试图免责,要么大量减少摄影作品的使用甚至不使用,由此导致摄影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的效率大大降低,影响到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最终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以致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桥梁作用,有效缓解作品供需矛盾,实现作者、作品使用者、公众的互利共赢,从而解决当今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使用难题,不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增加以下条款,“对于已经发表的摄影作品,网站经营者可以不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但要依照标准向权利人支付稿酬;该稿酬标准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权利人组织制定,在作品使用后3个月内,使用者应将稿酬支付给相关的权利人组织”,这一制度创新无疑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的摄影版权保护工作。

  (侯建江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编辑: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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