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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敏捷治理的三重维度

时间:2023年09月24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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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时代之问是理论研究的根本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科技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科技创新快速发展,所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解决问题的艰巨程度明显加大,给理论创新提出了全新要求。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进行了顶层设计,明确提出了敏捷治理的要求。敏捷治理是针对新兴技术而提出的一种治理理念和改良方式,是一种具有敏捷性、适应性、持续性、自组织性和包容性的治理过程。敏捷治理能够较好地解决传统治理的片面性、碎片化、滞后性等问题,能够有效弥合技术创新与政策制定者治理能力的鸿沟。敏捷治理是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举措。

 敏捷治理的价值维度:向善与效能

  价值是认识社会治理问题的重要向度。科技伦理治理离不开价值引领。解决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实现科技伦理治理的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鲜明立场和价值追求。

  “向善而行”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首要价值。《意见》提出:“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开展科技伦理治理活动必须坚守向善而行的首要价值,秉持人是目的而非工具的价值立场。从科学研究、技术决策部署到设计应用的全过程中,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确保科技始终尊重和维护人类利益和福祉。向善而行还内蕴着技术安全可靠可控的价值目标和立场。当前新兴科技的快速发展和迭代应用带来了包括人的安全在内的种种安全隐患。《意见》明确指出,“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因此,开展敏捷治理必须守好伦理底线,倡导科技向善向上,维护技术安全可靠可控,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全局、适应、灵活”的整体效能是敏捷治理的独特价值追求。科技伦理敏捷治理对象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变革性和高风险性,传统治理范式难以有效应对,因而亟须进行治理范式革新。与传统治理相比,敏捷治理更加注重治理的全局性、适应性与灵活性。传统治理范式存在局部性、滞后性和碎片化的特征,较为关注治理对象显露已久的某一突出问题。而敏捷治理更关注治理对象发展的全过程,这是因为在新技术发展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均有可能产生难以估量的新风险,只有对治理对象进行持续观测,才能够及时应对风险,掌控治理全局。传统治理建立在对既往治理经验的总结之上,对情景变化的适应能力不强,而敏捷治理的明显优势就是在毫无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能够快速适应情境变化并及时作出响应,不断发掘拓展新的治理工具和治理方法,以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如基层治理创新的新探索——“接诉即办”,跑出为民解忧“加速度”,可以借鉴成为科技伦理敏捷治理的一种具体好方法,有效弥合新兴技术快速变迁与政府监管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全局、适应、灵活的整体效能凸显了敏捷治理的独特价值。

敏捷治理的主体维度:责任与能力

  敏捷治理向善与效能的价值实现,取决于治理主体的责任履行和能力水平。科技伦理治理涉及主体众多、情况复杂多样。其中,政府主导治理,科研创新主体主动担事担责,科技类社会团体主动参与,形成上中下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

  政府管理部门(科技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位于敏捷治理的顶层。《意见》明确了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的要求,强调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科技部承担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政府是敏捷治理最主要的推动力量,敏捷治理需要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当代科技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世界和人自身。以人工智能、生物医学、大数据为代表的科技引发可产生链式反应的一系列科学突破并催生一批颠覆性技术,加速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塑造新型产业体系,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兴技术风险的广泛性、全局性、不可控性凸显,单凭个人或民间机构力量难以有效对应,需要政府的超前规划和有力应对。政府管理部门作为肩负管理职责的公权力机关,在推进科技伦理治理中应当坚守灵活的治理理念,采用灵活的治理机制,建立灵活的治理制度,推进科技伦理治理。以书为御者,不尽于马之情;以古制今者,不达于事之变。坚守灵活的治理理念,将治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性和多样性有机结合起来。采用灵活治理机制,去除传统治理模式的僵化、刻板和教条,应势而谋、因势而动、顺势而为。建立灵活的治理制度,明确、完善、细化相关制度和规范,对于颠覆性技术要单独制定规范,并实时更新,实现治理规范化与法治化。总之,政府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采取机动而高效的治理措施,提升治理工作的适应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科研创新主体(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研机构等)位于敏捷治理的底层。科研创新主体是敏捷治理重要的推动力量,敏捷治理亦需充分发挥其主动承担的内部和外部责任。压实科研创新主体的内部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尤其是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人类增强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敏感的科技伦理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处理。压实科研创新主体的外部责任,强化科研创新主体对于技术活动的前瞻性识别、风险评估、审查和监管力度,充分调动不同学科专家进行审慎评估,守好科技伦理的每一道防线。

  科技类社会团体位于敏捷治理的中间层。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在科技伦理治理中发挥出“组团队”“立标准”和“建平台”的作用,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科研创新主体的连接纽带,突出跨学科、跨组织、跨情境的治理优势。一方面,科技类社会团体通过协助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科研创新主体围绕不同领域的创新技术进行伦理标准的制定与评估。另一方面,科技类社会团体作为科学交流与传播的重要平台,要以人才论坛、学术会议等形式鼓励技术与科技伦理治理融合式的研究,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不断提升公众科技伦理意识。

敏捷治理的方法维度:框架与要素

  随着新兴科技的持续发展,敏捷治理的策略与方法也在不断突破创新。《意见》提出,“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这为敏捷治理提供了可行策略与工具选择。充实优化科技伦理敏捷治理的“工具箱”,需要构建一个包括敏捷性、适应性、持续性、自组织性和包容性等要素在内的治理基本框架。

  敏捷性。敏捷性是指科技伦理治理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敏锐反应程度。科技的通用性使得基于场景应用的分散治理难以统筹治理全局。因此,实现科技伦理治理的敏捷性不仅需要政府具备科技伦理治理领域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迅速感知和应对科技利用过程中风险的能力。政府应当组建一个覆盖政策、技术、管理、伦理、法律等多学科专家的科技伦理委员会,除负责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之外,还应负责持续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预警与研判,一旦发现潜在风险,迅速制定或调整有关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始终保持良好的敏锐性是实现敏捷治理的基础。

  适应性。适应性是指行动者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适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动者作为系统所具备的恢复能力,尤其是系统在面临风险时所具备的自我恢复能力;二是系统所具备的适应能力,尤其是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政府适应能力。作为科技伦理的核心治理主体,政府需要与时俱进,跟踪学习科技领域的专业知识,尤其要培养科技处理、应用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适应性是实现敏捷治理的关键。

  持续性。持续性是指行动者不能一劳永逸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而是需要持续关注高新技术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根据新情况新趋势及时作出调整或修订。以通用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技术发展异常迅猛,新技术对于某些应用场景可能是安全的,但对另外一些应用场景可能是不安全的。这就使得治理主体尤其是政府有必要持续关注技术发展态势,及时制定调整有关科技伦理治理的新法律与新政策。持续性是实现敏捷治理顺畅的基本要求。

  自组织性。自组织性是指行动者能够自动制定相应的治理规范和规则,以此指导有关科技伦理治理活动。一方面,自组织性意味着科技伦理治理的行动者和治理主体能够持续互动,自发形成和自动遵守那些有积极意义的有关科技伦理的非正式规范和规则;另一方面,科技伦理治理的行动者和治理主体自组织性的实现需要利用技术搭建有利于技术行动者互动的平台,彼此之间自动组织配合。自组织性是实现敏捷治理的基本要求。

  包容性。包容性是指行动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吸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不仅考虑技术主体的利益,还考虑技术利用者和技术控制者的利益。科技伦理治理的过程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包容性意味着不能通过科技利用排斥或歧视一部分人。一方面,科技伦理治理要维护技术利用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另一方面,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排斥一部分人对科技的获取和利用,只要是经过合理方法获得的技术,所有人都有合理利用技术的权利。包容性是实现敏捷治理的基本保障。

  科技伦理的敏捷治理,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境界、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治理模式。没有对科技伦理治理理念和治理规律的深刻认知,没有对科技伦理治理价值和治理文化的科学把握,是难以实现科技伦理敏捷治理的。

  (作者:陈万球,系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科技领域道德问题研究”〔22&ZD044〕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张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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