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天仪:大胆改革杂技团对外商演中的收益分配
    2010年09月03日      作者:田润民      来源:

  如今,杂技团出国商演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既能为国家挣来大量外汇,杂技团自身也有不小收益,而演出任务最重的演员也可获得一些酬劳,是一件一举三得的好事。这其中,演员的酬劳主要是演员伙食费的结余,演员伙食费的结余归己现在已是顺理成章,可在改革开放初期,探索对外商演的路子包括收益合理分配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这中间有一个人的名字不应该忘记,他就是原中演公司副总经理宋天仪同志。

  对外商业性演出,简单地说,就是出国演出挣钱。商演团的收入主要是两笔,一笔是演出费,这笔钱除了扣除承办单位即当时的中演公司百分之十的佣金以外,其余归团里。这笔钱因为归了公,没有什么争议。另一笔是演员的伙食费,又叫生活费,在合同中规定每人每天25-30美元不等。一开始,这笔钱演出商既不愿发给团里,也不愿发给个人,而由他们自己安排演员在当地中餐馆用餐,这种方法当然不会产生伙食费结余问题,即使有,也归演出商了。1980年,宋天仪率领上海杂技团赴美国演出,首先尝试休息日伙食自理,从此才出现了伙食费结余。之后,商演团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摸索出全程全天伙食自理的办法,把伙食费全部从演出商那里要过来,自己起火做饭,自己办伙食,不仅吃得可口,而且省下不少钱。伙食费结余下来怎么办?是交公呢?还是归演员个人?

  尽管和演出费相比,伙食费结余部分是个小头,但因为它关系到出国演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演员的积极性,演员们非常关注和在意。可如果归了己,那就会造成出国演员和未出国演员在收入上巨大的差距。当时人们工资普遍都很低,工薪阶层的月工资大多在人民币40到100元之间,而商演团半年一个人可以拿到约5000多美元,等于有的人好多年甚至大半辈子的工资,没有出国的这批人思想工作怎么做?因此,商演团伙食费结余问题几乎成了横亘在对外商业演出道路上一大难题和主要矛盾之一。

  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问题。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思想解放,人们的思想意识、观念也与时俱进发生了变化,对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但观念上的突破还需要有人敢于去实践。改革开放初期,在各个领域都有一些勇闯“禁区”的单位和个人,中演公司宋天仪所提出的“休息日伙食自理、部分结余归己”无疑是文化商演领域一次大胆的尝试和突破。

  1980年3月上海杂技团赴美国演出是中国对外开放以后第一个真正意义上赴国外演出的国营商演团,接待方是美国著名的哥伦比亚公司。宋天仪当时是中演公司商演处的工作人员,是一位对工作非常负责又很认真的人,办事向来有板有眼,同时,思维敏捷,文笔很好。当时中演公司经理侯甸和商演处处长胡树山很欣赏他的才干,放手让他全权负责办理此案。因此,宋天仪参与了这个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独自赴上海和哥伦比亚公司副总裁谈判、签约,并以中演公司代表的身份随团出访。因为是第一个赴国外的商演团,很多事情无章可循,也无先例可参考,宋天仪在出国之前经过认真思考起草了一个详细的请示报告,列举了多个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上报公司领导和文化部。这些问题中就有演员的零用费和伙食结余问题。宋天仪认为,商演团出国演出很辛苦,不能享受官派出国团的一些待遇,又不花国家一分钱,同时还能给国家创汇,挣回演出费。为了鼓励演员的积极性,应该在个人利益这一块给予照顾,适当增加演员在出国演出期间的个人收入。于是,他在请示报告中建议,按官派团出国每人每天1美元标准基础上再增发1美元零用费,同时,力争休息日伙食自理,从演出商那里把每天30美元的伙食费要出来,由团里统一掌握,自己解决吃饭问题,如果有结余,可以从中提取3-5美元发给个人,其余归团里掌握支配。这点钱现在看来微不足道,可在当时却是个不小的数目。按照政府之间文化交流协定所派出的艺术团标准(即官派团),演员在国外两个月个人所得是60美元,现在按照宋天仪所提出的这个方案,就是180-200美元,比官派团出国发给个人的钱多了三倍!现在细分析起来,宋天仪在写这个报告时为了演员的利益真是煞费苦心;在零用费问题上,他知道不能提得太多,如果太多了,就有“私分演出费”的嫌疑,于是改在 “伙食结余”上做文章。伙食费是演出商给演员的饭钱,本来就是属于演员的,结余下来发给个人合情合理。我们人民军队在红军时期不是也有“伙食尾子”发给个人的传统吗?果然,这个请示报告送到文化部以后,主管副部长周而复很快批示同意了。

  可就是给演员发的这点钱,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在文化系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甚至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在长期以来的“大公无私”的思想教育下和平均主义、大锅饭的体制下,少部分人一下子有了这么多钱,出国发了洋财,很多人怀疑这样做到底对不对,还有一部分人心里感到不平衡。于是,上海有关方面为此事先后两次专门派人到中演公司来调查,宋天仪为此写了证明,说明这是经过领导批准同意的,才使事情得以平息。

  然而,事情并没有完全结束。

  后来各个团出国商演在零用费和伙食结余问题上开始各显神通,以宋天仪方案为“蓝本”,各种伙食结余发放“版本”陆续出现。随之而来的是,各地的告状信不断递到了文化部。1983年,宋成九同志担任中演公司总经理以后,关于商演团伙食费问题所引起的矛盾愈演愈烈。没有出国的演员看到出了国的演员挣了那么多钱回来,心里眼红、嫉妒;而出了国的演员对团里克扣演员的零用费和伙食结余更有意见。好在当时的大气候已有所改变,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因此,各级领导对带有“红眼病”的告状信处理时很慎重。这一年的4月1日,已经担任中演公司商演处处长的宋天仪陪同总经理宋成九就伙食结余问题专门到文化部计财司和外联局财务处,找有关负责人商谈,商谈结果是维持原状。这一年的11月29日,文化部党组为此召开会议,专门讨论国外接待方发给演员零用费的处理问题。讨论结果是:基本同意归个人。后来因为这个问题已经有人逐级向上反映,引起了中央的注意,文化部党组于1985年12月20日再次开会讨论,但涉及钱的问题文化部一家也做不了主。两天以后,这时已经担任中演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宋天仪和宋成九总经理受文化部委托,与文化部计财司负责人一起到国家财政部,和主管局长面谈出国演员的个人零用费和伙食节余问题,但这一次没有谈出结果。大约一年以后,1987年的1月份,宋天仪再次陪同宋成九到财政部商谈,才得到一个初步意见:暂不修改整个规定,可局部调整,略提高个人提成比例。

  为了演员这点零用费,文化部党组两次开会,中演公司负责人两次赴财政部商谈,这大概是那些从中受惠的演员们做梦都没有想到的。而宋天仪作为这项改革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引发了多方关注,闹得沸沸扬扬。他在讨论此问题的大小会议上,包括列席文化部党组会议时,一直冒险据理力争,多次为其合理性辩解,以求各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为此,他在日记中写道“这个点子是我出的,‘罪魁祸首’是我”,表达了他敢作敢当、勇于负责的精神。

  宋天仪在中演公司期间,曾担任过商演处处长、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在长达17年时间里,亲自参与了对外商业演出的开拓和发展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胡耀邦同志关于对外商业演出的三次重要批示中有两次和他写的材料有关:第一次是1979年5月,红线女率领的广东粤剧团赴香港、澳门地区演出获得成功,他参与编写了一份《在港澳地区进行商业性演出大有可为》的简报,时任党中央秘书长的胡耀邦于当年的8月23日在这份简报上批示道:“这是一个好消息,我赞成大干。”第二次是1983年,宋天仪根据几年来对外商演所取得的成绩以及所出现的多头对外、低价竞争的混乱现象,写了一篇《我国表演艺术在海外进行商业演出大有可为》的文章,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登后,又以记者“行达一”的笔名、改题目为《开展对外商业性演出好处多,多头对外问题有待解决》刊登在新华社《内部参考》1983年第239期上。胡耀邦总书记针对文章所反映的多头对外的问题再次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文化部和有关部门对胡耀邦的批示极为重视,采取措施加强了商演团归口管理,遏制了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所出现的多头对外、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可以设想,要是没有《内部参考》这篇文章和胡耀邦总书记当时的批示,那么,刚刚诞生的对外商业性演出很有可能在无序竞争的混乱中自生自灭。在贯彻胡耀邦总书记的批示过程中,宋天仪还多次参加了文化部党组关于对外商演的会议,并受命撰写《艺术团出国商业演出的暂行规定》。为了写好这个文件,他付出了很多心血,多方征求意见,甚至在全国文化厅局长外事会议上散发,八易其稿,最后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名义于1988年1月20日颁布执行,成为我国对外商业性演出的法定文件,对外商演从此有法可依,走向了正规。

  我国对外商演的艺术团主要是杂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宋天仪是对中国杂技走向国际市场和中国杂技演员通过商演获取一定报酬做出特殊贡献的人。

  退休以后的宋天仪仍然关心杂技事业的发展。2010年3月12日,中国杂协召开理事扩大会议时,宋天仪给与会杂技团团长们每人赠送了一本他的新作《四十国游记》并写了一封信,他深情地写道:

  “我一生从事表演艺术对外交流工作,与艺术团体结下不解之缘,其中一半时间和精力是与杂技团打交道,观看节目、商签合同、组织出访等,在我20余次出访中,有幸8次跟随杂技团出国访演或考察,有的长达三个月之久,在合作共事中结下深厚的友谊,终生难忘。”

  (田润民 原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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