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之道,从审美开始
——写在书学文集《书道三省》之前
书道三省 徐光普 著
笔者学书已近40年了,一路走来,从硬笔写到毛笔,从教师转到法官,学书虽有断续而兴致始终不减;写出字来,时有人夸,亦多有谬赏,己虽不满却愈加着迷。何也?传统艺术的魅力使然。
随着时代发展,毛笔的实用性书写已退居至狭小的场域,随时都有可能被文字的现代表达方式取代,但用毛笔表现汉字艺术性的机会却得到空前发展,并成为当今书写表达方式的主流。书法家总是通过毛笔书写文字,由文字的结体造型和点画形态,结合整体的构成,揭示作者心迹、表现作者情志。而欣赏者能否实现与作品心灵沟通,取决于欣赏者的审美层次、审美标准和审美取向。
唐代书法家张怀瓘奏御时说:“形见曰象,书者法象”“法本无体,贵乎会通”,道出了书法艺术的抽象性本质。书法艺术中“法”的规定性只是书法艺术的形式载体和技法要求,最终要服务于书法要表达的内容——“意”,即通过文字的文本内容和美的视觉形式而引发的一种审美感情和心理体验,其形而上的内容包含着丰富的传统文化精髓和哲学观念。书法表达内容和品评标准的高度抽象性,决定了书法无可资参照的固定审美标准,导致了对书法作品的品评常常出现审美标准的巨大差异:作者得意之处可能被视而不见,作品出现的败笔可能被大加赞赏,即唐代书法家孙过庭所说的“其中巧丽,曾不留目;或有误失,翻被嗟赏”。当代书法呈现的多元审美取向造成的书法品评观的审美异化现象,可以说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严重,书法的审美取向和接受状态直接制约了书法学习的路径和方向。所以,对于书法的学习和追求,还需从书法的审美开始。
在美学家看来,审美活动是高级的理性活动,美把真知与善念综合实现于艺术之中,真与善只有在审美中才能无限接近。作为书法美学的研究对象,审美理想的实现与接受,艺术美感的激发与教育,赋予了书法艺术重要的美育功能。审美既是书法学习的引路航标,也是书艺持续进步的力量源泉。所以,从事书法艺术而不研究审美,显然进入不了艺术之门。
书法之为艺,源自其书写的载体——汉字,有音、形、义,三者在运用中各有变化:音通节律而无形、形可捉摸而不定、义通情感而各异。书法技进而成法,法备而通道,技进乎道乃成其艺。宋代程颢有诗云:“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风云变态中”,将物之理与人之道作了形象的描述,而书法正因为有了道的灌注,才有了方寸中的风云变化和世间万象。当代书法界对“书法家”的称谓早已泛化,所以提起“书法家”很难让人产生敬意。其实在古代根本没有专业的“书法家”,而经过大浪淘沙在千百年艺术史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书家”,无一不是“道通天地、思入风云”的学者。书法之为艺术,其底蕴是文化之大道,学而至道,悟及艺理,技而进之,其艺事乃成耳。
参加工作以后,我从教育讲台走上了审判台,但学书的兴致依然,虽然没有做到临池不辍,却从未停止艺术探索的步伐。回想自己所经历的教育人生、法律人生,有艺术时时相伴,亦可谓“三生有幸”耳。之所以将大量的业余时间留给艺术批评和书法美学评论,不仅是因为中国传统艺术的魅力,还因为当代书法审美标准的多元和失范赋予了艺术工作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书界朋友戏说我“不当法官的评论家不是好书家”,虽系调侃,却也蕴含艺理相通、触类旁通的为艺之道。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书法,不同范畴的“法”所追求的是共同的价值指向——秩序的和谐。只有尊重和遵守规则,合理运用规则,才能营造出和谐的秩序,进入自由的境界,否则就会面临规则的惩罚。这既是法律的启示,也是艺术的规律。
书艺的进步是一个渐入佳境的过程,不仅需要临池实践的坚持不懈和学习方法的科学有效,还有赖于审美眼光的与时俱进和学识修养的日益丰厚。在当代社会快节奏、高效率、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状态下,如何掌握和运用书写规则,正确把握自己的艺术追求之路,对于书法人来说是一个极其现实的问题。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今社会痴迷书法的爱好者日益增多,有的夜夜临字帖、日日晒书作,不无自得之意;有的临遍古帖之后慨叹“再干什么呢”,不无茫然之状;还有一群爱好者沉迷某体楷书而不能自拔,陷入僵法与图形的泥潭,远离了书法的本体;更有一些早年诞生的“名家”,由于审美眼光的固化与缺失,最终滑向了“江湖书法”的境地。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让人感到可喜而又可惜,可敬而又可悲。
《书道三省》所选文章,从书法品评到书家评介,从热点时评到定向稿约,从学书心得到学术参悟,从美学认知到艺术理论,记录了笔者在书道探索中对书理的感悟和认识。书名《书道三省》,意在通过自身从痴迷“学书”到研究“书学”的成长过程和心路历程,从学习和进步的心得体会中向书友展示交流书道之行的陡峭山路和沿途风光。有了审美的自觉和自信,用不断丰富的审美意念导航自身的书法学习,可以避免迷途而不知、事倍而功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