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立法:让电影站在文化发展的前沿

时间:2011年12月21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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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电影法(意见稿))发布,作为国内首次通过创制法律的形式对促进电影产业发展进行的立法实践,电影法(意见稿)甫一发布便引发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本报特别策划了这一电影法(意见稿)专题版面,受访者涵盖了电影行业的不同领域,既有著名导演、影视公司经营者,也有电影学者、法律专家,尽管每个人的观点并不尽相同,但期待未来《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颁布能够促使中国电影产业走向更为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是所有受访者共同的期望。——编者

  他是“第四代”中为数不多的仍在勤奋创作的导演,他也是电影法(意见稿)制定、发布的亲历者,李前宽对中国电影永远满怀热爱,他希望《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发布能真正使中国从电影大国走向电影强国。

  新法解决新问题

李前宽(中国影协主席,著名导演)

  电影法(意见稿)的发布,我作为中国电影界一位资深的电影人其实早已久盼,在“两会”上我也曾经提出过关于电影立法的提案。后来发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草案和讨论稿我也参与了讨论。电影立法是必然和必须要做的事情,因为中国电影产业化的势头很好,每年以30%至35%的速度增长,影片数量、票房、银幕数都以这样的速度在前进,这种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

  中国电影的产业化进程仅仅是第八个年头,作为产业,我们还在方兴未艾的起步阶段,还是在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的过程中,所以在这个时期,我们呼唤电影要有法律保驾护航,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切身感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关心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电影产业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影法(意见稿)的发布真可谓是正逢其时。在我国迈向文化大发展、电影大发展的历史节点上,这样一项重要电影法律的发布,为中国电影产业的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电影是特殊的精神产品,体现了国家形象和时代精神,从这个层面上看,电影产业的发展已经纳入了文化发展战略的宏观整体思考当中。电影人太需要这样一项法律来伴随电影产业一同发展了、太需要这样一项法律来保障电影这个庞大的支柱性产业排头兵科学健康地发展了。

  电影法(意见稿)分为六章62条,总则便把电影的属性、追求的最高任务和规范的界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创作者可以通过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准则,从此便有了工作的依据。电影是伴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载体,虽然作为艺术来说,电影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作为产业来讲,中国只有8年的实践。2002年2月起实施的《电影管理条例》加强了对电影行业的管理,但当时还没有提出电影产业化的问题,条例的发布主要还是针对行业管理本身。而现在时代不同了,中国电影产业化已进行得如火如荼,电影创作环境包括院线的环境都与以前有着极大的不同,在这个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之前的条例明显不够用了,比如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比如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等等都没有提及,现在这些要求都明确写进了电影法(意见稿)里,毫无疑问地体现了电影产业发展与时代发展的高度契合,体现出了“促进”的意义。

  我认为一切都要讲中国特色,电影法(意见稿)也不例外。现在很多人都在谈为什么电影法(意见稿)没有规定电影分级的标准等等,我是这样看这个问题的,我说得很坦诚也很实际——还没到时候。中国电影产业化发展才8年多时间,电影总量和质量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内容还没有那么丰富,或许再发展一段时间,就必然需要分级了,这不能一味与国外比。

(本报记者张悦采访整理)

  导演尹力最喜爱反映当下生活的现实题材影片,他期待《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发布在使中国电影产业步入更为规范轨道的同时,还能够促成更多现实题材影片的诞生。

 为更多优秀影片保驾护航

尹力(中国影协副主席,著名导演)

  从现在看,坚定不移地走产业化道路,是中国电影近几年取得快速发展的关键原因。无论从电影的产量、质量,还是观影人数、银幕数量上看,中国电影都已经初步形成了规模化的产业格局。中国电影产业格局的形成,主要源自于三方面的努力:国家不断出台保护民族电影的相关政策;中国电影人坚持不懈的创作,促成了中国电影在艺术、技术层面不断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广大观众对国产电影也给予了一贯的拥护和支持——这三方面力量形成的合力,是中国电影产业良性、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

  然而,与中国13亿人口相比、与中国电影的潜在观众数量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电影文化的需求相比,年产500多部影片、收入100多亿元票房、建设将近10000块电影银幕,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从国产影片题材的深度和广度上看,特别是就表现当下生活的现实题材的数量和质量而言,我们还有所欠缺。在这样的情况下,电影法(意见稿)的发布意义重大,它将使中国电影产业从源起到终端,从创作者、制作者到发行者、放映者,都能够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当中国真正从电影大国迈向电影强国的时候,我们再来回顾这项法律的发布,就会意识到它是一个多么重要的历史节点。

  电影法(意见稿)的发布将成为一个标志,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电影行业的其他层面,比如对创作权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也会发布相应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作为文化产业中的重要一环,中国电影任重而道远。真正意义上的电影产业,不仅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更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国家的支柱性产业。因此,根据电影发展的市场需求以及行业规范需求,不断地调整、完善电影的法律制度,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作为电影创作者,电影法(意见稿)的发布要求我们在懂法、守法的大前提下,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尽可能多创作“三性统一”的优秀作品。那些贴近现实、接地气、有质感、表达当下生活的优秀影片,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观众的欢迎;相反那些远离生活、胡编乱造、颠覆历史的大制作影片则越来越受冷遇,必将慢慢淡出公众的视野。真正能够在题材上和情感上贴近时代与生活的优秀影片,永远是中国电影的希望之光,也是未来《电影法》应当重点保护和扶持的影片类型。

(本报记者李博采访整理)

  是黄金期也是低迷期,他乐观,是清醒认识到中国电影存在危局的乐观。黄式宪站在一个评论家的立场,针对电影法(意见稿)对中国电影发展的作用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电影有了驱动力

黄式宪(北京电影学院教授)

  电影法(意见稿)在这个时间节点发布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文化强国战略,电影法(意见稿)借着六中全会的东风发布,以法律来规范电影的生产制作发行以及对外传播,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范本,对推动当下电影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最感兴趣的是这个法的名字叫“促进法”,而不是分级制。好莱坞的分级制是以年龄段来划分,是消极地让一些年龄段低的孩子不去看一些成人电影,它的背面是让成人电影中色情暴力带来更多娱乐空间和产业财富。该法把文化作为底蕴和底线来推进电影的发展,可以让低俗的、负面的东西排除在电影之外,让电影发展得更健康。

  电影发展现在出现了一些不能容忍的情况。产业存在着吸金思维,吸金变轻狂,用票房遮蔽文化的贫困。根据广电总局《综艺》报提供的数据,今年到目前为止,中国片有13部票房过亿,进口片有14部过亿,从总量上,国产影片是26亿元,进口影片是43亿元,8年来,我们保持着对进口影片的优势今年出现了逆转。这不是偶然,它证明了今年是国产片小年。

  现阶段是中国电影百年难遇的黄金机遇期,也是被过度娱乐捆绑裹挟的文化低迷期,正面和负面同时存在。今年票房预计会超过130亿元,但我们要问一下,国产影片创造了多少?进口影片创造了多少?这是一个警钟:我们的文化是往前走还是往后退了?我们是不是踩着好莱坞的脚印往前走?

  把公益性放映列入电影法(意见稿)中很好,但我认为公益性还应扩大。因为公益性和市场性是两条腿走路,不能仅把公益性局限在老少边地区和未成年人教育。实际上,我们有了大量银幕,但多厅单片、欺小媚大的现象严重,小片得不到放映空间,如此一来,扶持青年电影人又从何谈起?电影法(意见稿)现在提出培养青年电影人才,这是很重要的,一是资金支持,也要有市场补贴,但现在没有看到市场补贴这部分内容。如果青年优秀电影也进入公益性放映,就会得到市场补贴。其实今年小片的成绩还是很突出的,包括《失恋33天》《转山》《老寨》《星星的孩子》《盲人电影院》,其中《失恋33天》是今年的黑马。但大多数的小片都成了一日游,像《老寨》这样讲述农村基层选举的电影拿到国外,都会令他们惊讶。其实一些好的片子需要长时间放映,才能获得它应有的空间。为什么能给《让子弹飞》82天的档期,而一些坚守着艺术自觉的艺术家却得不到空间?

  电影法(意见稿)总则里第三条,对电影工作者的身份进行了界定,“从事电影活动应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等等,这些都是对的。但没有强调我们的电影艺术家、电影工作者应有自己的文化使命。我更倾向于旗帜鲜明地提出电影艺术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文化为灵魂,精神空间的诉求是第一位的,文化可以重新塑造一个人的灵魂。一些“80后”和“90后”大量接受西方文化,呈现出一种虚无空洞的精神状态。我们看今年的贺岁片,过度娱乐化元素也很明显。像香港的商业性低俗元素越来越多地进入内地市场,这是必须警惕的。

  “走出去”工程在电影法(意见稿)中得到强调,我们应当弘扬中国文化,以中国当代文化精神为主体,与普世价值有一个对接,在现代性的意义上提升我们的民族文化,来弘扬我们的精神空间。“走出去”是我们最软的肋条,而且每况愈下。近十年,我们的电影在海外没有什么竞争力了。这关系到我们的文化安全问题。我10月、11月都在美国,《让子弹飞》没有一家美国公司为它发行,认为它是小儿科。包括《赤壁》在美国放映7个月才有62万美元的票房,真是很狼狈,况且《赤壁》为了能在美国放映已经把三国故事剪成了两国故事。这些高端电影如《让子弹飞》《三枪》的文化已经很苍白了,家长不能和孩子一起去看这些电影。希望未来《电影产业促进法》真正发布后,能让电影摆脱“三俗”,更健康地发展,让未成年人接受电影精神的洗礼。另外,网络短片、根据电影开发的网络游戏未来也应纳入《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管理范畴。

  我想,在法律的实践中,贯彻落实更重要,唯其如此才能创造性地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在产业的实践中推动艺术家的文化自律和使命意识,慢慢变成贯彻法律的自觉意识。

(本报记者吴月玲采访整理)

  作为一个从事电影院线工作20年的老电影人,陈国伟对电影经营有着很深的了解,从他的讲述中可以看到他对电影法(意见稿)发布的期盼:通过法律规范电影产业中纷繁复杂的情况。

合力堵住影院“偷漏瞒报”

陈国伟(海航活力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总裁)

  电影法(意见稿)的发布是一个进步,让中国电影迈入有法可依的轨道。整体看来,有些还是规定得比较具体的。例如,有哪些内容是禁止的,没有公映许可证就不能展映、不能在影院中放映、也不能在互联网播出。但在很多方面比较含糊,或者说可操作性还体现不出来,比如说创作的方向和尺度,这也是很多创作者关心的问题,如果在作品拍完以后,再来修改,对作品的理解有很大的伤害。但是尺度由谁来判断,尺度到底由谁来决定,这是不够清晰的,导致了许多导演对一些敏感的话题不知道如何处理,例如现实生活中的民生问题。如何理解这些问题,艺术家怎么呈现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对创作的繁荣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不光是裸露等的问题。我没看到不分级的好处,一谈分级很多人就想到成人影片等方面,就当前的国内影片而言,也需要分级。时常会听见家长抱怨原以为纯洁的影片突然出现了床戏。正因为不分级,市面上的影片只能凭家长自主来判断,这是一个不负责的行为。

  影院经营规范问题始终是存在的,法律上用一句“偷漏瞒报”是不能概括的,因为现实的情况过于复杂。像贺岁档《金陵十三钗》定的最低票价是40元,实际上很多影院的团体票是二三十元卖出去的,也有一些是给银行、移动等公司的促销卖出的9元票,因为影院一般做整体的营销,它与单片营销的冲突由谁来解决呢?再者小片商没有能力自己去查偷漏瞒报,大片商查偷漏瞒报有时候也不太公平,它们掌握了进口影片的发行权,有垄断的话语权,一切往往没有摆到明面上去处理,而是私下协商,这也很糟糕。再如影院售出的套票里包含了爆米花和一张电影票,票价70元加30元的爆米花只卖70元,现在收到70元钱怎么分?这种有争议的东西由什么行规来决定?这些问题采取什么形式来处理?是片商自己来处理还是由第三方来监管?如果由第三方监管,那么第三方要具有相当的电影经营专业性并且有IT高手,因为据说现在有的影院会修改计算机售票系统瞒报票房。

  我还在国有体制里时,就说过电影靠自己救不了电影行业,因为它没有血液、没有资金。当地产商开始介入影院时,是影院发展的第二步,那么第三步由谁来走呢?金融资本能否起到作用?电影重要的是两头,制片和影院,都需要大量资金。中国目前没有完片担保,而且大家不知道所谓的大片什么时候放映,所以片方的风险是非常巨大的。影院是个微利行业,现在的电影院更是存在泡沫,投入成本很高。一些院线公司想运作上市而不得,阻碍它上市的很大原因在于它的利润上不去。

  制片业可以抵押的是剧本和版权,影院的收益有时靠能撞上什么好电影,这两者都难以评估,例如说明年能有3部《阿凡达》,影院就有保障了。2011年的票房估计在130亿至140亿元左右,比去年增加了30%,全中国的银幕数增加了50%,去年的6000多块中有很多是没有什么效益的银幕,去掉那些银幕,相当于新增了100%的银幕数,这说明电影院创造财富的能力在下降。当然总体的情况是向好的方面发展,但是影院发展太快了,所以风险集中地体现出来。来年如果没有什么好影片,我估计很多影院会死得很惨。从长远看,我们要发展影院数量,因为我们的银幕数是不够的。所以金融服务由谁来做、怎么落实,是由国家来承担还是有一个平台都很重要。期望电影法(意见稿)增加一些内容:如进口影片的发行公司是不是仍然维持垄断机制,其他公司如上影行不行?西影行不行?这一部分法律没有进行描述。对于院线没有定义,应该按投资管理公司的方向去鼓励,但现在如果按投资管理公司可能得不到准入,而且不享受电影产业的优惠政策。其实现代院线应该是由资本联接、管理联接,现在的情况是靠供片联接。数字放映技术带来新的发展,现在局限于故事片,如果在世界杯期间播放直播,需要审批吗?

  呼吁电影院的审批环节更简化些。现在在电影院装修完之后,可能要两个月时间才能放映影片,这两个月影院一直空着,会让现在生存艰难的影院雪上加霜。

(本报记者吴月玲采访整理)

  维护观众权益不可忽视

  □ 采访者:本报记者李 博□ 受访者:燕 薪(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传媒娱乐法专家)

  问:与《电影管理条例》相比,电影法(意见稿)中被禁内容由10项增至13项。您认为这些禁止内容的评判标准是否清晰?比如说,其中一项关于禁止“渲染暴力、恐怖”的要求中,暴力和恐怖的标准是什么?这是否意味着未来恐怖片、惊悚片的拍摄会受到限制?

  答:法律给出的只能是宏观的和原则性的规定,这是由法律条文的容量有限性决定的。对于执行环节,还需要有相配套的行政规章来进一步规范。至于具体的判定标准以及判定者,很可能还将沿用原有的电影审查委员会的模式。电影法(意见稿)虽然禁止内容有少量增加,但与过去相比并没有太多实质性变化,因此,在电影审查的严格性或者说对影片拍摄的限制性方面,可能还会维持在原有的水平线。恐怖片、惊悚片拍摄内容上的限制原先就一直存在,只能说电影法(意见稿)没有给它们松绑。最实事求是的评价应当是,在审查尺度或禁止性规定方面,新法相较旧条例,依然在原地踏步。

  问:对于观众而言,如果在影院中看到了违背了13项禁止内容的场景,是否可以对影片提起诉讼?

  答:一方面,对于这类情形,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案规定中并未提供与其对接的空间,因此这显然并不具有可诉性。另一方面,既然影片已经获得公映许可,能够在影院上映,那么就意味着它取得了管理部门的认可,也就意味着在管理部门看来,该片并不包含法律规定的禁止性内容。那么,当然不能再由作为个体的观众对于影片是否违禁重新进行二次审查,因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不同的观众因各自教育背景、文化修养、价值取向和审美趣味的不同,对同一影片或影片中的同一段内容,在欣赏、读解和评价时会有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性是必然的,也是完全合理的。将个人判断引入诉讼环节,不但无助于对观众权益的保障,反而会无端让创作者背负不应有的负担。艺术创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将电影创作本身纳入司法审查的任何尝试,都是对电影文化多样性和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破坏,哪怕它披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外衣。

  问:电影法(意见稿)规定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您认为执法者应当通过何种手段监管影院?观众又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最有效的方式应当是开放观众举报和投诉的管道,当然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取证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一个时间性,而时间是很难取证的,因为任何对时间的举证都存在着作伪的可能,这就需要通过对每个影厅安装配备统一的时间装置来实现。此外,主管部门的定期巡查机制也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如出现影院强迫观看贴片广告的情况,观众可以选择向电影主管部门举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尝试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目前尚无这样的先例。


(编辑:孙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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