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维权进家门

时间:2012年12月28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小柯 朱绍玉

  小柯:流行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与管理模式值得深思

  在位于北京798艺术区火车头广场的“小柯剧场”里,我们见到了这里的主人小柯。

  小柯,本名柯肇雷,一向被视为中国流行音乐的标志性人物之一,具有多重的身份:他是词曲作者,曾创作《北京欢迎你》《因为爱情》等许多优秀的音乐作品;他是音乐制作人,为多名歌手担任制作;他是歌手,演唱过多首脍炙人口的歌曲;先后被授予过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最佳作曲奖、CCTV-MTV音乐盛典“音乐特殊贡献奖”、“中国流行歌坛十年成就奖”等。多年来,在创作实践中,小柯也在流行音乐著作权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着深入的思考。

  “秋菊打官司”般的维权困境制约着音乐产业的发展

  “现在很多音乐著作权人打版权官司,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最终即使胜诉,判赔标准也过低,甚至没有律师费高,所以更多的时候就是在争一口气。”谈到音乐人维权,小柯用“秋菊打官司”来形容。他认为,久而久之,音乐圈很多人在面对侵权的时候不得已选择放弃维权,由此给流行音乐带来的影响和冲击非常大。举例说,有位知名音乐人曾讲过,10年前他拿的是最佳作曲奖,10年后还是他拿奖,看似是对他艺术价值的肯定,实际也反映出10年间再无优秀作曲者出现,这是不正常的状态。著作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创新就会减少,抄袭横行,盗版成风,“这行会越来越难”。

  小柯谈到,现行流行音乐保护所面对的维权机制和体制实际是一种“调和机制”,而非更有力度的“惩罚机制”,种种侵权行为和维权困境对产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一方面,原创音乐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仅让他们丧失创作的积极性,也让更多有才华有热情的年轻人对这个领域望而却步,音乐产业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行业内“守法成本高而违法代价小”的态势蔓延,导致行业发展的不健康。小柯认为,著作权保护是流行音乐产业发展的基础,而维权难则是制约音乐产业发展的瓶颈,改变维权收效低、收益少的现状是破解困局的关键。

  如何使流行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的分享精神互不矛盾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快速普及,通过网络获取音乐已经成为大多数人欣赏音乐作品的主要方式。自从网络音乐下载进入我们生活的那一天起,音乐作品先授权后使用原则与互联网“分享”机制之间的博弈似乎就从未停息,音乐权利人与音乐网站间的关系可以用剑拔弩张来形容。

  小柯指出,就本源来看,广泛的传播性对于流行音乐来说至关重要,这与互联网的分享精神是殊途同归的,流行音乐要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更为快捷和便利的传播,互联网企业也要借助音乐作品所带来的点击率和流量吸引广告,从而产生利润,二者本质上都是要依赖为数众多的受众来产生价值,互利共生,并不矛盾。但实践中,众多音乐人之所以面对网络免费使用问题戟指怒目,甚至对簿公堂,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合理的商业模式和监管机制来平衡创作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关系,也就造成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在被互联网企业放在网上赚取点击和流量的过程中,并没有“分享”到应得的利益与尊重。所以,当大家视互联网如洪水猛兽一般时,还要注意“疏堵并举”,维权是“堵”,还应考虑怎么“疏”。这样才能使流行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的分享精神互不矛盾。

  更好的流行音乐版权保护和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索

  小柯指出,无论是维权难,还是互联网对音乐产业的所谓冲击,本质上都源于现行的流行音乐版权保护和管理模式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

  小柯认为,维权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监督以及建立更有效的版权管理模式是目前流行音乐版权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小柯建议,一是要积极争取通过多种渠道向立法机构建言献策,从制度上不断完善对流行音乐著作权和权利人的保护;二是要使现行的音乐著作权管理和运营机制更加高效、透明地运转,使其更好地为音乐著作权人服务;三是在此基础上探索引入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更好地创造音乐价值,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

  对于半岛公司官方网站入口查询权益保护部的成立,小柯认为这是一个好的信号,他真诚地希望在著作权人、有关组织和机构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流行音乐能够更加健康地繁荣发展。

  朱绍玉:戏曲版权保护要合理界定传统资源共享和艺术创新之间的关系

  作为国家一级作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戏曲音乐家,朱绍玉的作品包括大型京剧交响剧诗《梅兰芳》、京剧连台本戏《宰相刘罗锅》、京剧藏戏《文成公主》、大型新编京剧《赤壁》《图兰朵》《袁崇焕》《下鲁城》《党的女儿》《夏王悲歌》《大地铭记》等,在他创作的百余部作品中,多部作品分别荣获“文华作曲”奖、“五个一工程”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等国家级大奖,被誉为走在京剧前沿的金牌作曲家。

  朱绍玉谈到戏剧侵权时说,戏班有一句老话:“这是偷我的。”比如我创作新的曲谱唱腔,是过去没有的,别人把我的用了,那就是“偷我的”。所谓偷了谁的,现在讲就是侵权。过去戏曲界的版权保护意识非常差,有一种看法是认为,有人用了我的作品那是看得起我,并不觉得是侵了自己的权。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大量的戏曲院团在市场中不断摸爬滚打,行业内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日渐重视。朱绍玉认为,戏曲创作凝结了作者的心血与多年的积淀,即使现在有“衰落”的趋势,也不能因此而放弃了对著作权的保护,相反,对此应该更加重视。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脍炙人口的剧目出现,戏曲才能够重新焕发生机。

  朱绍玉介绍到,与其他艺术门类一样,戏曲也有着许多独有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往往成为其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戏曲版权保护的难点一:

  旧里有新,新里有旧

  旧里有新,新里有旧,也就是梅兰芳先生说的“移步不换形”。传统戏曲历经数百年发展,严格地讲,它有一系列成套的唱腔、乐曲,但这些唱腔、乐曲要么很难找到版权人,要么就是已进入公有领域,谁都可以使用。而现代戏曲很多来自改编,改编的基础就是已有的戏曲资源。比如我把一部作品创作出来了,虽然很独特,但其实也是从京戏的传统唱腔中脱胎而来的。这种情况下,当别人原封不动地用我这个作品,能否算作侵权?我能否维权?这是多年来困扰戏曲界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戏曲版权保护的难点二:

  创新占多大比例才称之为新的作品

  朱绍玉说,每个剧种都有传统的曲牌,根据这些曲牌可以创作、发展,创作的量有多大才可以算是新的作品?这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曲牌与歌曲不一样,有其特殊性。比如说将原曲牌的元素经过部分创新发展成了一首曲子,付出了巨大的智力劳动,也确实进行了重新创作,这在戏曲行内理解当然就应该是新作品。但是约定俗成和法律规范不能等同。这个作品虽然创新了很多东西,但主要的旋律几乎没改,人们听的还是原调的味儿,在法律上看是否算作新的创作还是一个问题。也就是说,行内认为是新作品的,还需要从法律层面界定创新部分占多大比例才可称之为新的作品。

  戏曲版权保护的难点三:

  唱腔的保护

  唱腔是戏曲的重要元素之一。在任何剧种当中,唱腔一般不能脱离传统。朱绍玉介绍道:比如我写的一出戏,如果里面的音乐是在京剧里面从来没有过的重新创作的作品,就唱腔来讲,这种情况就不允许了,因为如果唱腔在京剧里面从来没有过,那就不是京剧了。这样的创新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待戏曲界与法律界更加深入的探讨。

  据朱绍玉了解,这么多年在京剧的行当里还没有看到你偷我的东西后我和你打官司的现象。结合上面谈到的问题,他认为,一方面是源于戏曲本身有很多传统的东西是必须遵守和传承的,否则戏曲就会“变味”;而另一方面,戏曲的传统要素如曲牌、唱腔等在现行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定位还十分模糊,也缺乏严格、细化的界定,缺乏专业的评判体系,缺乏系统的法律。

  朱绍玉认为,半岛公司官方网站入口查询权益保护部的成立非常有必要,也很及时,让很多像他一样的艺术家在维权与法律咨询方面有了坚强的后盾。

  现今戏曲行业面对的困惑,是传承与创新之间的纠葛,但暴露出的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机制有待完善。朱绍玉建议权保部在加大对艺术家的支持和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的同时,也要推动建立符合艺术门类特点的界定机构,完善维权机制。同时,他也呼吁全社会都能够关心戏曲、欣赏戏曲,共同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贡献力量。


(编辑:单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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