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将《泰囧》告上法庭——首例电影产业不正当竞争案引关注

时间:2013年03月06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吴月玲

>> 在此之前,一般观众很少意识到《人在囧途》和《人再囧途之泰囧》不是同一家公司的作品,也不是续集关系,很多人自然而然把它们当姐妹篇看待。如果拍第一部成名后,想拍第二部,版权方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 

  3月2日,《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已经以侵权事由将《泰囧》出品方告上法院,包括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此案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泰囧》搭了《人在囧途》的顺风车?

  华旗的诉讼主要集中在三点。第一,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人在囧途》是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第二,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第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较对比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前两点集中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后一点是剽窃问题。

  不正当竞争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俗语就是搭便车。在武汉华旗举办新闻发布会之前,一般观众很少意识到《人在囧途》和《人再囧途之泰囧》不是同一家公司的作品,也不是续集关系,很多人自然而然把它们当姐妹篇看待。而且,有不少观众是因为看了《人在囧途》感觉还不错,才选择走进影院观看《人再囧途之泰囧》。2010年上映的《人在囧途》当年获得近3700万元的票房,作为国产电影在豆瓣与时光网上的评分都不算低,都为7.4分。电影经过院线上映之后,《人在囧途》在网络和电视平台都播出过,可以说,很多人不是在电影院里观看的《人在囧途》,可贵的是对它的评价并不低,起码是让人笑了、不低俗、故事接地气。这些都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积攒了口碑和人气。就如同当年“喜羊羊”从小荧屏转战大银幕一样,没有之前的口碑,就没有大银幕的成功。很多影评人在评价《人再囧途之泰囧》时都提到这一点。

  记者在报道《人再囧途之泰囧》之初,曾不小心把“再”写作“在”,可见其中的区别是多么容易忽略,“再”有第二次和更进一步的意思,观众理解成续集是很自然的事。而且在《泰囧》宣传时,制作方也有意无意地说自己是《人在囧途》第二部、续集、升级版;光线老总王长田也多次说,光线要做《人在囧途》第三部、第四部,间接承认《泰囧》是《人在囧途》第二部。长期从事影视行业法律服务的北京雨润律师事务所武惠忠律师指出,这是出品方故意打的擦边球。这与大多数人的感觉类似,这种谐音改动让人联想起在金庸之后,冒出了“全庸”之流一样,让人乍一眼以为是一个人所写。武惠忠说,沿用系列片的概念,最大的好处就是在营销方面可以少下很多功夫,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是在商业宣传中出现虚假宣传和虚假营销。

  当然,武汉华旗是否能在反不正当竞争诉求中获得法院的支持,业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认为,被告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得看两点,一是《人在囧途》是否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即这个名字他人可不可以使用,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光这四个字很难认定它是作品。如果这一点不成立,就得看第二点,《人在囧途》是否构成一种商业标志了,例如“007”《碟中谍》《谍影重重》已经构成一种商业标志,如果非原版权方制作出来的系列片,就是明显地侵权了。《人在囧途》是否构成了知名商品,不太好确定,取决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例如有多少观众是因为《人在囧途》而去看《人再囧途之泰囧》,受影响的程度为多少。”他坦言,“获取证据的成本相当高。但如果已经是知名商品,法官就能根据常识去推断,不需要特别举证。”

如果再来第三拨人拍怎么办?

  这一案例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非常有意义。武惠忠表示,过去在电影界,大家大都关注版权纠纷、盗版等,《泰囧》一案可以说是电影界首例不正当竞争案例。

  中国电影产业高速发展的时期,在法律规范下才能健康有序。尤其是中国电影系列片的兴起,今年更是系列片大年,许多续集前传将纷纷上映,《狄仁杰前传之神都龙王》《四大名捕2》《非常完美2》等。怎么保护系列片,如果拍第一部成名后,想拍第二部,版权方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不是武汉华旗一家的烦恼。武惠忠说,例如再来个第三拨人拍《人再再囧途》怎么办?华旗面临这样的问题,光线也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吴伟光指出,这些问题需要版权方的法律顾问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一方面是合同约束,例如说王宝强、徐峥不得再接拍出品方之外的同类电影或是系列片;另一方面是把“人在囧途”注册商标,其他人再拍电影就不能用这几个字了。

  记得成龙在《十二生肖》上映前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记者提出这部电影和《龙兄虎弟》《飞鹰计划》有点像,为何不叫《飞鹰计划2》?成龙回答:“不能用,一用就有版权问题。《飞鹰计划》和《龙兄虎弟》,卖给了不同的人,一个是华纳兄弟、一个是Star TV,如果要叫《飞鹰计划之十二生肖》,你不知道哪家公司会找你麻烦。”版权意识已经深深印刻在成熟的香港电影人心中。吴伟光也分析过,香港属于英美法系,一旦侵权被认定,法律成本会很高,所以他们处理相关问题会很慎重。可是在内地,就算《人再囧途之泰囧》败诉了又怎样,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顶多赔几十万。如果风险很大,有赔偿几千万的可能性,大家就不会这么去做了。

  网上有一种说法是指责武汉华旗才是对《泰囧》项目的推动者徐峥背信弃义,徐峥不得不另找投资者;也有人说这是武汉华旗的妙作。这些恩怨情仇并没有改变《泰囧》搭人顺风车的事实,虽然前一部没有后一部票房高,但勿以票房论是非。

  武惠忠分析说,武汉华旗有炒作的可能。因为,它并没有在《泰囧》上映之初提出诉讼请求,而是在放映周期结束之后才提出的。可即使这样,武汉华旗在光线面前仍是弱者。作为弱者如何达成自己的诉求是需要一定的公关策略。武惠忠提出,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一不要念稿,而用演讲的方式,以增强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引发共鸣。二是要制作投影文件,出示证据,直观地展示光线等出品方在宣传《人再囧途之泰囧》时,使用的宣传语、宣传画,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武汉华旗的剽窃指控,吴伟光和武惠忠都表示,这一点很难成立。吴伟光说:“如果只是使用了创意不构成侵权,如果使用相同的表达就侵权了。例如穿越剧火了,大家都拍穿越剧。如果第二部只是用了第一部的思路的话,法律上是不禁止的。”武惠忠认为影视产业还是要以原创为主,没有原创,成功只会是短暂的。这一点道出影视产业发展的核心。


(编辑: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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