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建设服务“中国梦”

时间:2013年05月18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耀霞 杨军剑

  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形态,网络文化集文字、图画、声音、动作和符号于一体,不仅具有传统文化形态所具有的生产、服务、审美、娱乐和意识形态等功能,更具有传统文化形态所不能比拟的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网络载体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传播方式的及时性和互动性以及传播途径的多样性等新特点。  

  网络文化以广大人民群众为参与主体,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网站、社区论坛、QQ群、博客等为传播途径。这种新型文化形态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以及传播途径的多样性等特点造成网络文化服务缺少有效的监督和评价,甚至有些人误把互联网当成了一个完全自由想象和发挥的空间,随心所欲地在网上发布、拼贴、转发和兜售各种内容和信息,造成了网络世界各种内容五花八门、鱼龙混杂;各种信息亦真亦假、真假难辨;各种传播网上网下,互动共振。尤其在一些社区论坛、博客、微信和QQ群中,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和不同身份的人们纷纷加入到网络之中,或对国家政策进行评说,或对社会发展态势进行预测,或对某个社会现象表达观点,或因个人事件发泄私愤。  

  同时,我国部分网络文化的创作和参与主体缺乏法律意识,网络文化产品缺少法律保护,网络文化服务缺失法律条文。据统计,当前与互联网相关的各种娱乐、文化、商业行为大多处于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的“真空”地带,如一些网络游戏产品、音像、文学作品经常遭到侵权和盗版,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和积极性;一些个人资料和信息被侵犯和泄露,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人还利用网络进行欺骗和犯罪活动等。  

  因此,搞好网络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网络文化建设要服务“中国梦”,要激发出全体人民的正能量,就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重要航标和指示灯。一方面要大力宣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网络文化注入强大的思想正能量和精神动力,使人们在享受网络文化带来的快乐和愉悦的同时,不断激发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时代荣誉感。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和解决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疏导和消解由这些热点难点在人民当中引起的不满情绪。同时,建立健全与互联网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避免网络文化处于法律和制度的“真空”地带,从而保证网络文化服务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使网络文化建设沿着正确、健康、和谐、务实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编辑: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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