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编剧维权大会现场 资料图片
剧本,乃一剧之本。编剧作为影视产业链的源头,其权益的合理保护,关乎原创力的提升、影视强国梦的实现。
然而,近年来,编剧被欠薪、署名被剥夺等事件一直不绝于耳。编剧维权,积弊已久,难点何在?又该如何规范?
积 弊
欠薪、侵权,编剧权益屡受损害
5月31日,电视剧《金婚》的编剧李东东就《金婚》图书署名,提起抗诉。
原来,早在2007年电视剧《金婚》获得巨大成功后,作为编剧之一的李东东却没有在电视剧和DVD上,看到自己的署名。李东东随即展开了维权行动。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确认了李东东对《金婚》剧本享有署名权。
原本以为事情可以就此结束了,但在2010年3月,李东东发现作家出版社出版了图书《金婚》,书上没有她的署名,事先她完全不知情。李东东认为图书《金婚》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再次诉至法院。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李东东要求在图书上为其署名及赔偿的一切诉求。理由是“著作权法无改编作品需为原作者署名的相关规定”。
“改编他人作品,需要注明被改编名称和原作者姓名,这是行业惯例,也是法律基本要求。”李东东说,案件虽小,但却涉及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目前,她已经提起抗诉。
近几年,编剧维权事件接二连三。张雅文关于《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的侵权诉讼、麦家关于《暗算》署名权的诉讼。2007年,电视剧《牟氏庄园》女编剧王伊因向剧组讨薪而遭制片方人身安全威胁的事件,曾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介绍,编剧是原创剧本的著作权人,掌握着“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取得报酬权、许可摄制权、改编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翻译权、荣誉权、继承权”等14项权利,在影视条款中,法律特别规定了剧本“享有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利”。
王兴东说,目前国内编剧的权利受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署名权,把编剧的名字安排在字幕后部等不显著位置;未经原作者同意,随意在“编剧”中加入他人名字;由于导演掌握后期制作,将作品署名为“某某导演作品”,有意放大导演作用;在影视剧DVD等录音录像制品中看不到编剧的署名等。侵犯荣誉权,综合评奖有意不给编剧申报奖项,故意压制编剧。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某些导演不经编剧同意随意篡改剧本情节,本末倒置、歪曲主题、颠倒主人公、增加不必要角色等,严重损害和影响原作的完整性。
“此外,编剧的获酬权被侵犯更是常见。”王兴东说,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迫于制片方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强势地位,编剧被迫签署霸王条款,应有的获酬权利被削弱或降低;二是制片方在掌握了剧本故事构架、情节设置后,另起炉灶雇人对原剧本进行“剽窃”、“抄袭”性质的改造,以使用“新剧本”为名,不向原编剧付酬;三是在履行合同阶段屡屡遭遇“老赖”,编剧势单力薄,难以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数额。
专家指出,剧本版权是诞生影视版权的源生权利,在影视产业进入版权经济时代,剧本是第一轮参与版权竞争的。凡是影视产业发达的国家对编剧的权益均设有严格的法律保障。美国编剧曾于2007年举行大罢工,希望取得互联网、手机内容版权分成的权利,最后他们成功获得了2.5%网络发行权的分成。从事37年编剧工作的王兴东指出,中国的编剧连首次许可使用报酬都无法得到保证,谈及在网络、手机上的权益分成,那是遥远的期待。
业内人士指出,编剧行业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积弊存在已久。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是对编剧本人的伤害,久而久之,受影响的将是整个影视剧行业。
根 源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编剧王伊维权案被称为“中国编剧维权里程碑”,生命受威胁的女编剧维权终获胜诉,过程可谓跌宕起伏,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但记者了解到,尽管赢得了官司,但王伊至今都未拿到拖欠的稿酬。
2008年3月,王伊在影视编剧维权大会上公布了向《牟氏庄园》出品方之一山东省栖霞市文化局局长宋某讨薪不成反遭威胁的电话,并得到了各方支持。但当年4月,王伊反成被告,宋局长称没有收到剧本,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王伊随后提起反诉,称宋局长违约和拖欠稿费等,同时因该剧的宣传品上没有任何编剧的署名,侵犯了她的署名权。
王伊说,为了洗清不白之冤,她无数次地往返于各级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官司牵扯了我几乎全部的情绪和精力,我无法投入创作,断了唯一的生活来源。”
经历一审失败,王伊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2009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了栖霞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一审对于王伊的部分不公正判决;并判令栖霞市文化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伊稿酬6万元。
本以为取得了胜利,但王伊发现,电视剧在卫视播出时,她的名字已被删去。至于6万元稿费,王伊至今也没有拿到。
“本以为坚持的正义得到了伸张,但侵权者却一直没有停止侵权。”王伊说,“从一审被告到终审改判、赢得官司,我花了3年的时间。这3年对我个人而言,是一场浩劫。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我只是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个案。”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小鹰指出,编剧维权难,根源在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现行著作权法,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也就是说,权利人得到应得而没有得到的利益,侵权人不付出不是侵权行为产生的利益。再加上举证的艰难,就会让像编剧等权利人很被动。
王伊说,从她的亲身经历和个案中,也可以看出保护编剧权益要依靠法律和社会环境。不但从立法上要严厉规范条文,更要督促公、检、法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此外,编剧汪海林指出,社会对原创重视不足。“编剧在影视产业链上处于源头,其权益也最容易受到争抢和挤压。没有对编剧创作成果的捍卫和保护,就不会培育出好的故事,也就不可能做大中国影视产业。”
期 盼
修改著作权法,要强化保护原创
青年编剧田博在网上披露了自己的遭遇,曾引发广泛关注。田博曾为喜剧片《我知女人心》完成从大纲到剧本三稿,但制片方拒付全额稿酬,还剥夺了他的编剧署名权。
田博本来准备将制片方告上法庭,但在咨询了律师后,他选择了放弃。“花费的时间,够再写一个剧本了。”田博说。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更多像田博这样的编剧被侵权后,出于种种原因,选择放弃使用法律武器。
面对编剧维权成本大、收益小的困局,编剧举起了维权大旗,2008年专门召开了编剧维权大会。今年,电影华表奖和金鸡奖评奖还增加了“改编剧本奖”,这是编剧提出维权以来的成果。
据专家介绍,“改编剧本奖”与“原创剧本奖”分制评选,这不但是在剧本评选中增加了一个编剧奖项,更明晰了版权构成、强化了原创地位、突出了创意价值、提升了改编的作用。汪海林说,这意味着编剧权益和地位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著作权法修改中,王兴东等编剧更是希望用法律的形式保护编剧的权益。
据了解,从2012年3月第一稿公布至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出过三稿,由于权利义务的复杂性,在视听作品权利归属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王兴东说,他作为电影编剧学会的代表,被邀参加《著作法》修改一稿和二稿有关影视作品条款的讨论,表达了肯定的意见。最近,看到改定的第三稿惊诧不已,“剧本授权许可被砍掉了”,“摄制权”被取消了,并归到“改编权”了,“剧本”没有纳入被保护的“文字作品”,削减了我们原创作者的权益。
“如果这个三稿一旦通过,剧本授权制片方的不是影视的‘摄制权’,而是‘改编权’了,那就等于交付使用者随意‘改编’的权利,这将会极大地放任侵权者篡改和损害作品的完整性。”王兴东说,世界各国都在以保护原创为最高目标,推进原创的培育和原创的发展。如果我们没有对原作权益的严格保护,就会把中国影视产业推向无人坚守原创、山寨遍地、剽窃成堆的境地。
葛小鹰律师建议,法律需要保持社会平衡,著作权法的本意也是希望不断推出原创作品。他希望能引入惩罚原则,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采用惩罚性原则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法维护编剧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呼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原创,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王兴东说,因为,维权和自律不仅是编剧的事,更是提高社会尊重原创的大事。
专家也指出,编剧也应该注意维护权益,尽量签订公平合同,在写作中注意保存底稿,保证一旦出现法律纠纷能够有力地保护编剧依法享有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