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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该如何合理利用

时间:2013年11月07日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郑 军

  近来,文物古迹的合理利用日益成为国内外业界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关于合理利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也非常活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将2011年大会的主题定为“文化遗产:发展的驱动力”,就如何合理利用文物古迹推动社会发展进行了研讨,其成果性的文件《巴黎宣言》回顾了ICOMOS和其他国际组织在过去50年来关注并推动文物古迹合理利用的实践活动,阐述了文物古迹对推动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合理利用”是我国文物工作十六字方针中的重要内容,被写入《文物保护法》第四条。今年7月,由国家文物局和港澳台地区相关单位共同主办的“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建筑遗产再利用研讨会”汇集了港、澳、台和内地的知名学者,就如何“活化”或再利用建筑遗产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探讨。这些活动向社会和公众释放出一个信息,即要将保护与利用并重,突出二者相辅相成的关系,达到文物古迹长久传承的目的;同时也表明了国家文物局的态度,即文物部门和业内人士将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主动指导对文物古迹的合理利用。

  文物古迹应该如何合理利用?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被忽视的利用方式

  文物古迹一般意义上的利用方式是延续其原有功能,或在其原有功能丧失后赋予其新的功能,如利用工业遗产的厂房作为文化创意园区等。而处于“闲置”状态的文物古迹则一般认为没有加以利用。

  事实上,“闲置”的文物古迹并不存在没有被利用的问题。文物古迹是国家民族历史、文明发展的见证,认同性和自豪感的源泉,是区别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标识。许多国家用文物古迹作为其象征和身份的标识,例如柬埔寨的国旗就以古代高棉的骄傲吴哥窟作为图案。从这个角度看,这些文物古迹只要存在,就能发挥其精神和情感的作用,就能成为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的源泉,从而发挥其凝聚力。国家保护文物古迹就是保护自己的身份、标识。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文物古迹即使“闲置”,国家仍需投资加以保护的原因。因此,文物古迹的存在也是一种利用方式,只不过此种利用方式往往被忽视了。

  必须认识到,有些类型的文物古迹,如建筑遗产、历史城镇等,适合一般意义上的利用,甚至适当的使用更有利于其保护;而有些类型的文物古迹,如考古遗址,则不宜进行常规化的利用,而应作为标本或科研资源保护起来。

  以前,一些地方政府将这些“闲置”的文物古迹视为当地财政的包袱,不愿投资加以保护;或为甩掉这个包袱,不顾文物古迹的类型特点,赋予其不当的利用方式,造成对文物古迹的破坏。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意识到保护它们的责任和重要性,并将它们视为当地的“名片”加以保护,以实现其精神、情感和地标性价值。

遵守代际公平原则

  文物古迹是不可再生资源。利用文物古迹这种资源为当代人获取利益必须遵守代际公平原则,做到可持续发展。

  代际公平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指当代和后代对利益和资源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文物古迹不仅属于当代,更属于子孙后代;当代的利用不应妨碍后代的利用。根据代际公平原则,后代中的每一代均与当代享有同等的利用文物古迹获取利益的权利和将其传递给后代的义务。由于当代只是人类世世代代中的一代,虽然有权利用文物古迹获取利益,但更大的义务则是将其保护好并传之后世。因此,在赋予文物古迹一定的功能,使其发挥在当今社会作用的同时,必须注意可持续性,保证其不因不当利用而在当今社会消失。

  长期以来,对文物古迹这种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存在着不顾子孙后代利益、竭泽而渔的问题。例如,有的遗产地为增加收入,不惜在遗址上兴建服务设施;有的则不顾遗产地承载量的限制,修建高等级的公路和索道,大量复建建筑,尽最大努力吸引游客,而文物本体的保护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子孙后代的做法有悖代际公平原则。

  为使文物古迹得以很好地传之后世,社会和国家均应尽到各自的义务。社会可以看作代表当代人的利益。由于后代无法直接捍卫自己的利益,国家设立国家文物局作为后代的代言人来保卫其利益。正是因为这个特殊的角色,国家文物局将工作重点放在替后代保护好文物古迹上,符合其神圣使命。

细化价值评估,活化“活态”遗产

  “活态”遗产主要指仍有居民居住和使用的文物古迹。长期以来,活态遗产的合理利用一直是难点:一方面要保护其作为历史证据的建筑物,以及格局、环境要素等,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居民的正当权益,满足其发展和生活现代化的需求。过去,常将历史城镇、村落“固化”起来,不允许对建筑物、街巷、环境要素等进行任何改动,以免破坏文物古迹的价值。然而这种简单的做法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现代化的需求,造成了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方法之一是细化价值评估。具体做法是在充分咨询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历史城镇、村落的价值。这些价值不仅应包括其文物价值,还应包括社会和文化价值,如经济价值、居住和使用等实用价值以及精神和情感方面的价值。然后将价值与载体关联起来,将价值评估细化到每一栋建筑、每一条街巷,进而细化到每一栋建筑中的哪些构件对价值有支撑作用。只有如此,才能确定哪些要素必须原状保护、哪些可以做一定改动,而这个过程需要管理者和使用者共同参与。

  科学制定规划,发挥合理功能

  根据相关规定,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应编制保护规划。而保护规划的一个章节用来规定文物古迹的利用方式。

  近年来,许多规划千篇一律地将文物古迹作为旅游开放单位进行规划,投入巨资铺设道路和停车场、建设游客服务设施等,认为旅游创收可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然而,许多文物古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基础设施缺乏,除了作为某一时期的建筑形式的标本以外,没有多少大众意义上的观赏、学习价值,很少有游客参观。这种不切合实际的预期与规划必然使大量投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加之高昂的维护运转费用,使文物古迹在维修后常常成为地方财政的负担。

  如果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当地社区的需求,注意结合上位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根据当地的特点,客观评价其利用价值,因地制宜地赋予其利用功能,将这些文物古迹定位为公共活动场所,如作为当地社区的办公场所、图书馆等,则不仅节约了建设旅游基础设施的成本和高昂的运行维护成本,还满足了当地社区的需求,可谓一举多得。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则可通过对使用单位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担负起文物古迹使用中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等责任。文物主管部门通过检查、指导,确保使用过程中文物的安全。这样做不会使该古建筑群的维护保养成为当地财政的负担,而会合理发挥其作用。

(编辑: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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