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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茶座:富敏荣谈艺术家名誉权的保护

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马力海

从宋祖德侵犯谢晋名誉权一案

看艺术家名誉权的保护——访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富敏荣

□ 《中国艺术报·维权行动》特约通讯员 马力海

富敏荣近照

  今年9月开始,北京、上海等地举办了一系列纪念我国著名导演谢晋诞辰90周年的活动,文艺工作者和公众在缅怀这位人民艺术家的同时,没能忘却三年前那场震惊文艺界的有关谢晋名誉权的官司。

  2010年,谢晋遗孀诉宋祖德、刘信达捏造谢晋死因,侵害谢晋名誉权一案终审胜诉,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近30万元。富敏荣正是本案代理律师,他多年来致力于名誉权侵权的司法研究和实践,曾代理了多起名人及媒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本报特约通讯员对他进行了专访。

  案件回放:

  宋祖德、刘信达恶意诽谤,难逃法律严惩

  我国著名电影导演谢晋于2008年10月在参加一次校庆活动后辞世。随即宋祖德在其公开博客中发表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老和刘大妈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五篇文章,刘信达博客中也出现了《宋祖德15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22大精准预言!》等多篇文章,与宋祖德遥相呼应,有关文章都是关于谢晋私生活和死因的不实信息。此外,宋刘二人还接受采访,表示博客文章完全真实,称有录音、照片为证。一时间,引起社会的轩然大波。

  谢晋是中国文艺的一面旗帜,他德艺双馨的艺术品格为文艺界敬仰,他的遗孀徐大雯对宋刘二人的造谣中伤悲愤至极,在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联、上影集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于2009年初以侵害谢晋名誉权为由,将宋刘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阶段,宋刘二人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并激烈回应社会的各种谴责,在徐大雯与律师富敏荣向法院提供了五组有力证据后,才承认博客文章的非真实性。但又开始狡辩,一方面否认曾就博客真实性接受过录音采访;另一方面声明谎称博客文章非其二人所写,是被黑客盗取账号所为,极力为自己洗脱责任。最终,法院基于原告方提供的大量确凿证据,判决宋刘二人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连续十天在新浪、搜狐等网站以及《华西都市报》等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近9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宋刘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宋刘二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2010年5月,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宋刘二人终于亲笔写下《致歉声明》,承认他们虚构事实、以假乱真所写的博客诋毁了谢晋的名誉,并交付了执行款。

  案件启示:

  诉讼过程就是在澄清真相,文艺家维权需要娘家人

  本案的胜诉不仅在文艺界大快人心,也被法律人士认为是公众人物维护名誉权并终获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件。虽已过去三年,但其影响力仍然如前,甚至被誉为是抑制恶意炒作之风的里程碑、风向标。回顾整个案件,富敏荣认为有四方面宝贵启示。

  第一,诉讼过程不仅是司法审判的过程,更是向社会澄清真相的过程。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不仅仅是其个人的人格权,还关乎全社会对他们的公正评价。所谓“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很多文艺家视自己的清誉比物质财富宝贵,所以维护公众人物名誉的诉讼,不能简单的看成是一般意义的维权官司,一定要依托诉讼向社会澄清真相。本案中,在原告、律师和人民法院的支持下,不论是庭审还是执行,全程透明公开,使整个诉讼变成了反击诽谤、澄清事实真相的过程,也是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最终取得了维护谢晋清白,抵制造谣之风,体现公平正义,彰显司法权威多方共赢的效果,获得各界的一致肯定。

  第二,文艺家维护名誉权需要多方支持。谢晋遗孀年事已高,其子女身体多病,在面对侵权之初虽满腔激愤,但却有心有余力不足的难处,是在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联、上影集团领导的各种支持和帮助下,才坚定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谢晋名誉的决心。在文艺界类似情况还有不少,充分说明文联组织在维护文艺工作者著作权等权益的同时,也要重点关注他们的名誉权状况,当艺术家凭一己之力难以维权时,应及时获得组织的关怀和帮助。

  第三,艺术家维护名誉权不应有畏难情绪。谢晋名誉权案的胜诉大快人心,但富敏荣认为多数艺术家在名誉受到侵害时都有“惹不起、躲得起”的畏难心理,怕自己的回应中了炒作者或诋毁者的圈套,又成为下一步炒作的“素材”,陷入恶性循环。鉴于此,宁可采取息事宁人的“鸵鸟政策”,也不采取任何手段为己辩护维权。但这样的想法从大的方向上实则是纵容、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所以,艺术家既然对恶意炒作嗤之以鼻,就应从自身做起,勇于维护名誉,如果个人出面困难,可积极寻求文联组织的帮助。

  第四,社会应正确评判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当前社会上有一种思潮,认为名人成为公众人物后,就应对社会的关注、评价承担较高的容忍义务,这也成为一些司法审判中名人向媒体主张名誉权败诉的主要原因。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的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应该得到与普通人一样的保护,所以,呼吁大众和司法机构能够站在法律角度,给予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行为以准确评判,减少名人人格尊严受侵犯的情况发生。此外,对于情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希望司法机构能够加大惩处力度,通过诽谤罪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制裁,以震慑侵害名誉权的不法行为。

(编辑:单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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