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名誉就是捍卫人格尊严——聚焦文艺工作者名誉权(之二)
捍卫艺术家的名誉权就是捍卫艺术家的人格尊严。维护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名誉,促进文艺事业发展的内外环境风清气正,已成为当前文联组织维权工作的重点之一,本期维权专版继续关注维护文艺家名誉权。 ——编 者
从俞振飞名誉权案,看名人名誉权维权难点
——俞振飞案代理律师许恬谈名誉权维权
许恬近照
在众多名誉权案件中,文学传记存在不实内容有损他人名誉被认为是最常见的侵权形式之一。而2011年判决的言卿清、余之创作《粉墨人生妆泪尽》一书侵犯著名戏剧家俞振飞名誉一案,被认为是近几年来文艺界最具代表性的文学创作侵害名誉权案例。本报特约记者对该案代理律师许恬进行了专访,通过对案情的回顾,分析名誉权维权的难点问题。
案情回顾:
老艺术家遗孀震怒,寻求文联组织帮助
2009年,一本名为《粉墨人生妆泪尽》(以下简称《粉墨》)的传记作品,因记叙了京昆界两位已故名人俞振飞和言慧珠一段夫妻生活往事,被各大网站转载而成为一时热议话题。也就是这本书,引发了一场震动文艺界的官司。
2010年,俞振飞遗孀、京剧表演艺术家李蔷华读了《粉墨》一书后大怒,认为该书内容东拼西凑,有悖事实,有损于俞振飞昆曲大师的名誉。同时,她的观点也引起了艺术名家蔡正仁、岳美绨、顾铁华等人的共鸣,他们便和俞老的十多位弟子联名写信给上海市文联,希望获得维权帮助。
上海市文联党组对此案十分重视,随即委派上海市文联维权部门工作人员走访李蔷华、蔡正仁等人,并积极与《粉墨》一书作者余之沟通,希望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但余之不愿接受调解,并坚称其作品没有捏造事实,损害俞振飞的名誉。
诉诸法院,一审败诉
调解未果后,上海市文联向李蔷华推荐了律师,李蔷华于2010年5月向上海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首先,《粉墨》是一本回忆类作品,大部分内容是从儿子的角度看待其母言慧珠与俞振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素材取自被告的感受及其家人、亲友陈述;其次,作者写书的用意在于纪念言慧珠诞辰,主观上并没有诋毁俞振飞的恶意;第三,原告虽就被告侵害俞振飞名誉权的主张提供了证据,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俞振飞的艺术成就,不足以证明书中存在谩骂和捏造的事实,也无法证明俞振飞的名誉因图书出版而降低。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坚持上诉,终获胜诉
在上海市文联的支持下,李蔷华随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主审法官审时度势对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认为作者在作品中有描写他人的工作、生活等,应当保证内容的真实性或可公开性;在利害关系人提出质疑时,作者(包括出版者等)应当就受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或可公开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口述、执笔、出版、发行的《粉墨》一书所描写关于俞振飞的内容,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俞振飞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1年7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蔷华胜诉;《粉墨》一书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被告在《文汇报》、新浪网刊载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