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启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法规的研讨、制订工作,用以填补民间文艺领域著作权立法长期缺位的问题。本期“文艺维权进家门”,将聚焦民间文艺立法。
——编 者
乔晓光实地考察
近日,就民间文艺保护与立法相关话题,半岛公司官方网站入口查询权保部采访了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乔晓光。
乔晓光,1957年生于河北邢台,现任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文学院文化遗产学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半岛公司官方网站入口查询全委会委员。有媒体在总结乔晓光之于当代中国美术界的多种形象时称:在上世纪80年代是前卫艺术青年,从民间艺术入手,进入迷狂欣喜的现代美术。而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他是一位著名的人文学者,一位对中国民间美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热爱、积极抢救、保护宣传,并且是中国剪纸等民间艺术向联合国积极申请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主要推动者。
20多年来,乔晓光脚踏实地从事民间文艺研究和教学,坚持不懈深入民间乡村田野调查,为民间文艺的研究与保护勤奋耕耘。2000年以来,他在教育领域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学科创建以及民间美术课程的普及,主持过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社会实践项目。
乔晓光认为,民间文艺是“活态文化”,最本质的特征是来源于民间生活中。就拿民间美术来讲,中国民间美术不是一个孤立的视觉艺术类型,而是融入人们日常生活的综合性人文活动,涉及礼仪、祭祖、求神、婚丧嫁娶、节气、宗教、农业劳动等日常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民间美术更多的属性是社会的、人文的,而不单纯是美术的。民间美术的背后是一代代人用身心创造的生活与生存智慧,在民间生活中蕴涵着深刻的民族文化经典。以民间文化为主体的“活态文化”同样是中华文明持久性的核心因素。
通常情况下,一项民间文艺传统是由一个或多个地域、一个或多个族群创造并且代代相传的共有的文化现象,而民间文艺作品则是该群体在个人或集体创作的基础上,融入后代创作智慧、经过不断改编、整理、发展而形成的。作为“活态文化”,民间文艺的保护具有以下几个难点:
一是主体客体难以确定。对于被保护的权利主体来讲,民间文艺作品并非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一蹴而就创作成型的,而是要在传承的过程中经过多次再创作,因此很难确定由谁享有唯一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在确定被保护的客体时,因为同一类民间文艺在传播的过程中往往不断汲取地域文化营养,进而在多个地方出现类似的作品形式,要理清谁使用了谁的、该保护哪个的问题。
二是传统的保护期与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矛盾。从作品的保护期来讲,现行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时间一般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民间文艺作品因其独特的代代传承性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往往遭遇到以“过保护期”为由的侵权滥用,所以民间文艺的历史性和作品保护期的现实性也是存在的一对矛盾。
三是多元化的民间文艺作品形态很难确定一致性的保护规则。民间文学艺术不是单独的一个艺术门类,而是涉及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剧、曲艺等等多个艺术门类,并且与传统习惯、习俗等息息相关,因此在保护过程中很难归纳出统一的保护规则,一部法律“包打天下”的模式在民间文艺领域难以奏效。
乔晓光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古村落、民间习俗、传统生活习惯正在逐渐消失的当下,一些民间文艺和民间文艺作品正面临失传和消亡,通过立法来加强对民间文艺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视野来看,民间文艺目前已趋向国际化的传播期,相应的立法工作是必须跟上的。
针对以上提到的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难点,乔晓光建议可以先进行试点,尤其要重视民族地区文化独特性的试点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不同民间文艺形态和作品的生成、传播及流通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条例,然后再一步步推开和完善,进而形成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这样的方法,既可以不断为民间文艺立法完善积累经验,也可以使民间文艺保护不至于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乔晓光呼吁全社会应该充分重视民间文艺的权益保护工作,尊重中国乡村世代民间文艺传承者为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作出的贡献,关注乡村非物质文化传承和农民群体的文化权益。同时,他还强调全社会都应对尊重民间文艺建立更深入的认识,保护民间文艺不仅仅是保护传承人和作品,其深层意义是尊重我们的文化,更要尊重民间活态文化完整的生态性及与社会生活相关的传承因素,这样才能使立法起到保护和可持续传承维护的作用。像目前春节文化中除夕守岁与法定休假问题,就是一个关系到春节活态文化完整性保护与维系的问题。在世界文化不断大同的趋势下,民间文艺的立法会对国人追寻文化归属感提供了有意义的维系与保护。